案号:(2026)X 刑初字 07 号
2025 年 2 月(春节期间),吴某系农村村民,在自家院内非法燃放大型组合烟花(100 发),未办理燃放许可手续。经查,吴某家位于农村偏远村落,周边 50 米内无其他住户、无人员密集区域、无易燃易爆物品;吴某燃放烟花时,已清空院内人员,安排家人在周边值守,禁止无关人员靠近;燃放过程中,烟花正常升空爆炸,无炸筒、无近距离喷射、无引发火情,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事后,当地派出所巡查发现吴某非法燃放烟花行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认为吴某非法燃放大型烟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具备现实危险,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万元。吴某家属委托专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赵飞全辩护,争取大幅从轻处罚。
接受委托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赵飞全结合 2026 年最新非法燃放烟花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量刑标准,重点从主观恶性、危险程度、危害后果、农村民俗、认罪悔罪五个维度展开从轻辩护;论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依法提交专业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吴某家属委托,我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依法出庭为吴某提供一审辩护。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恳请法庭结合全案从轻情节,对吴某大幅降档量刑,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吴某主观恶性极小,属于农村民俗习惯、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违规。吴某系农村老人,文化程度低,受春节燃放烟花民俗影响,误以为自家院内燃放烟花是正常民俗活动,无需办理许可;无恶意危害公共安全、报复社会、放任危险发生的故意;燃放前清空人员、安排值守,主观上排斥危害后果发生,主观恶性远低于在城市人员密集区、高危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的行为人。
第二,涉案危险程度极低,现实风险可控,社会危害性有限。吴某燃放地点为农村偏远村落自家院内,周边 50 米无住户、无人员密集区、无易燃易爆物品;燃放时已清空人员、专人值守,无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风险;烟花正常燃放,无炸筒、无火情、无人员伤亡、无财产损失,无实质危害后果;相较于城市市区、居民区、加油站附近非法燃放烟花,本案危险程度极低,社会危害性极小。
第三,本案无实质危害后果,未造成任何损失,未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吴某燃放烟花全程正常,未发生炸筒、近距离喷射、火灾、爆炸等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未引发周边群众恐慌、公共安全事件,仅存在轻微合规性隐患,无实质社会危害。
第四,吴某具备多项法定从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吴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坦白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主动配合调查、承诺今后严格遵守燃放规定,无再犯可能性;案发后主动向村委会报备,接受批评教育,悔罪彻底。
第五,从轻处罚契合农村民俗与司法为民理念。春节燃放烟花是农村传统民俗,吴某行为系民俗驱动下的轻微违规,无恶意违法;过重刑罚会导致其家庭负担加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不符合司法为民、教育挽救的刑事政策。
综上,辩护人认为,吴某涉案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危险程度低、无实质危害后果、悔罪诚恳,公诉机关三年有期徒刑量刑建议明显畸重。恳请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现法理情统一。
辩护人:赵飞全 2026 年 1 月 XX 日
一审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专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赵飞全的从轻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吴某系初犯偶犯,具备坦白、认罪认罚、无危害后果等从轻情节,涉案行为系农村民俗驱动、危险可控,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依法予以调整。
2026 年 2 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禁止其三年内非法燃放大型烟花。刑期较公诉建议减少二年,罚金大幅下调,实现大幅从轻处罚。
本案是 2026 年农村偏远地区、民俗驱动、无危害后果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轻处罚的典型案例。农村地区春节燃放烟花是传统民俗,偏远村落无人员密集风险、无危害后果的非法燃放行为,司法机关普遍秉持从宽处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裁判理念。
此类案件辩护核心,在于区分农村偏远地区与城市高危区域、弱化主观恶性、量化轻微危险、凸显民俗属性与无危害后果,最大程度争取降档量刑。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精准把握农村民俗类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司法尺度,兼顾法律惩戒与民俗情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大幅从轻结果,为同类农村民俗驱动的轻微违规案件辩护提供了成熟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