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HP检刑不诉〔2026〕06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 年 1 月,某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张某涉嫌诈骗罪侦查终结,移送浦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指控:2025 年 8 月至 12 月期间,张某伙同他人开设保健品销售门店,通过虚假宣传 “保健品可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虚构 “专家坐诊、免费体检、专属定制方案” 等事实,诱骗多名老年被害人高价购买保健品,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 168000 元,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保健品诈骗属于涉老诈骗,司法实践中追责力度极强,绝大多数此类案件都会起诉定罪,想要争取不起诉结果难度极大。侦查机关依据被害人陈述、销售记录、宣传手册、门店监控等证据,认定张某系门店负责人,主导实施虚假宣传、诈骗老年人财物的行为。但张某始终辩解自己仅负责门店日常运营、销售接待,宣传话术、产品功效、专家坐诊均由上线人员策划安排,自己不知情、未参与虚假宣传策划,无诈骗主观故意,涉案金额不应全部归责于自己。面对严苛的涉老诈骗指控,张某家属紧急委托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争取不起诉结果。
二、辩护过程
作为擅长疑难诈骗案件辩护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清楚涉老保健品诈骗案件的辩护难点,并未局限于常规辩护思路,而是对全部证据进行穿透式、精细化质证核查。经过逐页阅卷、逐帧核查监控、逐项核对书证、逐一询问当事人,律师发现本案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张某的主观故意、行为作用、涉案金额归属均无法确认,证据链存在重大断裂。
具体问题包括:无证据证实张某参与虚假宣传方案策划、话术制定、产品功效虚构;宣传手册、专家坐诊安排均由上线人员提供,张某仅负责执行接待、销售,无决策权;部分被害人购买保健品系基于自身需求、自愿购买,并非因张某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涉案金额168000 元中,包含正规保健品销售金额 42000 元,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张某无分赃记录、无获利流水,无诈骗主观动机。
基于上述重大证据漏洞,赵飞全律师撰写专项不起诉辩护词,重点围绕证据存疑、主观故意不明、行为作用次要、金额认定有误展开辩护: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辩护人接受张某家属委托,担任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结合本案全部证据及2026 年最新疑难诈骗案件司法裁判标准,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实施诈骗行为,案件证据存疑、无法排他,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无证据证实张某具有诈骗主观故意,核心主观要件缺失。诈骗罪成立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故意为前提。本案中,张某仅为门店普通运营人员,入职后按照上线人员安排开展工作,未参与虚假宣传方案策划、话术设计、产品功效虚构,对部分宣传内容的虚假性不知情,无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其未参与分赃,仅领取固定工资,无非法获利目的,不符合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
第二,张某仅实施次要、辅助行为,并非诈骗主犯,涉案金额不应全部归责于张某。本案虚假宣传、诈骗策划的核心行为均由上线人员实施,张某仅负责门店接待、产品介绍、销售收款等辅助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侦查机关将全部涉案金额168000 元全部归责于张某,未区分主从犯、未划分责任比例,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三,本案涉案金额认定存疑,部分金额不属于诈骗资金。侦查机关认定的168000 元中,包含张某门店销售的正规保健品金额 42000 元,该部分保健品有合法资质、真实功效,被害人自愿购买,不属于诈骗财物,依法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扣除后涉案金额仅 126000 元,且无证据证实该部分金额均由张某参与骗取。
第四,全案证据无法证实张某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侦查机关仅以张某系门店负责人、参与销售为由推定其诈骗,但监控视频、销售记录仅能证实张某参与销售接待,无法证实其实施虚假宣传、虚构功效的行为;无被害人证言直接指认张某实施诈骗,无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实张某使用虚假话术,证据链断裂、无法排他。
第五,本案存在合理怀疑,无法唯一锁定张某为责任人员。本案上线人员尚未到案,无法查清诈骗策划、组织、实施的完整链条,无法排除张某被上线人员利用、不知情参与的合理怀疑;部分被害人无法清晰指认张某参与虚假宣传,无法唯一锁定张某为作案人员。
综上,涉老诈骗案件定罪标准更为严苛,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全部合理怀疑。本案证据链断裂、事实存疑,无法证实张某构成犯罪,恳请贵院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此后,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多次与检察官沟通疑难问题,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正规保健品资质证明、工资流水明细,详细阐述涉老诈骗案件的证据裁判标准、主从犯认定规则,最终让检察机关认可本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三、判决结果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全面复核证据,最终认定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合证据链,无法唯一证实张某实施诈骗犯罪、具有诈骗主观故意,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对张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犯罪记录、无刑事处罚,案件彻底终结。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 年难度极高的涉老保健品诈骗存疑不起诉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专业的诈骗罪律师处理疑难复杂诈骗案件的专业能力。涉老诈骗作为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司法实践中追责力度极强,绝大多数此类案件都会起诉定罪,想要争取不起诉结果难度极大。
本案能够成功不起诉,核心在于赵飞全律师作为资深诈骗罪律师,精准突破了“参与销售即构成诈骗” 的推定误区,紧扣刑事证据规则、主从犯认定标准、主观故意构成要件,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逐一击破侦查机关的指控逻辑,找出证据链的核心漏洞,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再次证明,诈骗案件尤其是涉老诈骗、团伙诈骗等疑难案件,绝对不能放弃辩护。当事人一旦涉嫌此类案件,必须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诈骗罪律师介入,通过精细化证据质证、专业法律论证,争取不起诉、无罪的最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