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X 刑初字第 0XX 号
2025 年 1 月至 5 月,赵某(化名)系某建筑材料加工厂负责人,为节省处置费用,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非危险废物),违规堆放在厂区北侧闲置空地,未采取防渗、围挡、覆盖等防护措施,累计堆放量 1200 吨,部分废渣经雨水冲刷流入周边低洼地带,造成少量土壤污染。经生态环境部门监测,污染区域土壤重金属轻微超标,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共计 25 万元。赵某未向河流、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排放,未造成重大生态损害或人员伤亡,案发后主动停止堆放,清理废渣,修复污染土壤,积极配合调查,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公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认定赵某非法堆放固体废物,造成土壤污染,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赵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一审辩护人,争取从轻判决。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固体废物性质、主观恶性、危害后果、整改修复、认罪悔罪五大核心维度展开辩护,主张对赵某大幅从轻处罚,依法向法院提交《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庭审中发表专业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赵某家属委托,我作为污染环境罪律师,依法出庭参与本案一审诉讼活动。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构成污染环境罪无异议,但恳请贵院充分考量本案多项从轻情节,对赵某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大幅从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第一,涉案固体废物为一般工业固废,非危险废物,主观恶性极小。污染环境罪中,危险废物的危害性、量刑力度远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本案中,赵某堆放的工业废渣经鉴定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无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不属于危险废物;赵某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一般废渣堆放不违法,无故意堆放危险废物、破坏生态环境的主观恶意,主观恶性远低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人。第二,堆放行为系违规堆放,非主动排污,情节相对较轻。赵某仅为厂区闲置空地违规堆放,未通过暗管、渗坑、雨水管网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未主动向外部环境倾倒、扩散废渣;堆放地点为厂区内部及周边闲置空地,非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未造成大范围污染,情节相对较轻。第三,危害后果轻微,生态损害价值较低,且已完成修复。经监测,仅少量土壤重金属轻微超标,无地下水、河流污染,无农作物死亡、人员损害等严重后果;生态损害价值 25 万元,数额较低,远低于 “情节严重” 50 万元的升格标准;案发后赵某立即停止堆放,投入资金清理全部废渣,采用专业技术修复污染土壤,修复后土壤监测达标,彻底消除污染影响,社会危害性已基本消除。 第四,赵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主动修复等多项法定从宽情节。案发后赵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节省的处置费用)2 万元,预缴生态损害赔偿金 25 万元;主动清理废渣、修复土壤,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从轻处罚。 第五,赵某系初犯偶犯,企业为小微企业,从轻处罚符合保护民营企业政策。赵某无前科劣迹,一贯合法经营,此次系初犯、偶犯;涉案企业为小微企业,员工 15 人,系当地小微企业扶持对象,对赵某从轻处罚,可避免企业停产倒闭、员工失业,符合国家保护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司法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辩护人认为,赵某虽构成污染环境罪,但涉案固废为一般工业固废,主观恶性小,危害后果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主动修复、初犯偶犯等多项从轻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恳请贵院综合考量全案情节,依法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给予其改过自新、继续经营企业的机会。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的从轻辩护意见,认为赵某非法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造成轻微土壤污染,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主动修复等情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有限,依法可从轻处罚。2026 年 2 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禁止赵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从事固体废物堆放、处置相关经营活动。该判决结果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减少九个月,罚金减少一万五千元,实现大幅从轻处罚,赵某得以继续经营企业,保障员工就业。
本案是 2026 年污染环境罪一般工业固废堆放类从轻处罚的典型案例,核心辩护价值在于区分一般工业固废与危险废物、弱化主观恶性、量化轻微危害后果、叠加修复从宽情节、适配小微企业保护政策,契合最新司法解释对固体废物分类量刑的明确导向。司法实践中,小微企业违规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危害后果轻微、积极整改修复的案件,法院普遍会兼顾生态保护与企业生存,从轻处罚。
污染环境罪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一是固废性质证据(鉴定报告、分类证明,证明为一般工业固废);二是主观恶性证据(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法律意识淡薄说明);三是危害后果证据(监测报告、损害评估报告,证明后果轻微、金额较低);四是整改修复证据(清理记录、修复方案、验收报告、费用凭证);五是企业性质证据(小微企业证明、员工人数、经营状况,适配保护政策)。
赵飞全律师凭借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司法政策的精准把握,结合案件具体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大幅从轻处罚,既维护了生态环境司法权威,又保障了小微企业生存发展与员工就业,充分体现了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兼顾生态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执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