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X刑初字07号
2025年1月至5月,吴某系个体便民经营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危化品存储资质,私自开展民用液化气零售便民业务。吴某从正规燃气站购进合格液化气钢瓶,存放于自家院落简易棚内,面向周边居民小额零售,累计经营120天,销售液化气80瓶,累计违法获利1.8万元。
经查,涉案简易存储棚未配备专业防爆、通风、消防设施,无防火隔离措施,周边5米内有居民住宅,存在潜在安全隐患。案发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主动全额退缴1.8万元违法所得,积极配合燃气监管部门清理全部液化气钢瓶,拆除违规存储棚,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吴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认定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化品经营、存储高危作业,具备重大现实危险,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三万元。吴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辩护,争取大幅从轻处罚。
接受委托后,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结合2026年最新危化品犯罪量刑标准,重点从主观恶性、经营规模、危险程度、整改补救、家庭民生、认罪悔罪六个维度展开从轻辩护,论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依法提交专业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吴某家属委托,我作为危险作业罪律师,依法出庭为吴某提供一审辩护。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恳请法庭结合全案从轻情节,对吴某大幅降档量刑,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吴某主观恶性极小,属于基层便民经营、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违规。吴某系普通个体百姓,文化程度低,缺乏燃气经营、危化品管理专业法律知识,其经营行为仅为服务周边居民、补贴家庭生计,属于小额便民经营,无规模化非法牟利、恶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主观恶性远低于专业非法燃气经营者。
第二,涉案经营规模小、存储量少,危险程度可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非法存储燃气5瓶入罪、50瓶情节严重。本案吴某累计销售80瓶,日常静态存储仅15瓶左右,属于小额零星经营,未形成规模化非法产业链;日常经营规范,无钢瓶倾倒、泄漏、违规充装等行为,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现实危险可控,未达到加重处罚标准。
第三,本案无实质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有限。吴某经营期间,未发生火灾、爆炸、气体泄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任何安全事故,未引发周边群众恐慌和公共安全事件,仅存在轻微合规性隐患,无实质社会危害。
第四,吴某具备多项法定从宽情节,补救措施彻底。吴某到案后坦白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案发后第一时间清空钢瓶、拆除存储棚、彻底整改隐患,积极弥补违法过错,悔罪态度诚恳,无再犯可能性。
第五,从轻处罚契合民生司法理念。吴某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需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小额燃气经营为家庭唯一生计来源。过重刑罚将导致家庭生活陷入绝境,违背司法为民、教育挽救的刑事政策。
综上,辩护人认为,吴某涉案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危害后果低、整改彻底,公诉机关二年有期徒刑量刑建议明显畸重。恳请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实现法理情统一。
一审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的从轻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吴某系初犯偶犯,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彻底整改等从轻情节,涉案经营规模小、危险可控、无实质危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依法予以调整。
2026年2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禁止其两年内从事燃气及危化品存储经营活动。刑期较公诉建议减少九个月,罚金减半,实现大幅从轻处罚。
本案是2026年个体小额燃气无证经营类危险作业罪从轻处罚的典型案例。基层个体便民燃气经营行为,因规模小、获利微薄、无事故、整改彻底,司法机关普遍秉持从宽处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裁判理念。
此类案件辩护核心,在于区分个体小额便民经营与规模化非法经营、弱化主观恶性、量化轻微危险、凸显整改补救与民生属性,最大程度争取降档量刑。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精准把握民生类安全生产案件的司法尺度,兼顾法律惩戒与民生保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大幅从轻结果,为同类基层个体违规经营案件辩护提供了成熟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