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X检刑不诉06号
2025年6月至9月,钟某系设备维修个体户,未取得特种设备维修资质,受当地企业委托,对厂区一台长期闲置、停止运行的老旧锅炉进行维护作业。本次维修内容仅为锅炉外部管道除锈、漆面翻新、外观保养,不涉及锅炉承压部件、安全阀、压力表、控制系统等核心安全组件维修,全程未改动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关键结构。
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认为,钟某无特种设备维修资质,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运维作业,属于危险作业罪规制的高危作业行为,具备现实安全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完善核心定罪证据。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介入,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接受委托后,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重点核查本案作业属性、维修范围、危险评估、证据链完整性,发现本案核心定罪证据严重缺失,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闭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据此,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在听证环节发表专业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受本案犯罪嫌疑人钟某家属委托,我作为危险作业罪律师,依法参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核心定罪要件无证据支撑,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钟某涉案作业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高危作业范畴,不符合危险作业罪客观要件。刑法规定的危险作业罪,仅规制矿山、冶炼、高危建筑、危化品经营存储等存在重大人身、财产安全风险的作业行为,且特种设备维修仅在涉及核心承压、安全部件改造维修时,才可能认定为高危作业。本案中,钟某仅对闲置锅炉进行外部除锈、喷漆等外观保养,不涉及任何核心安全部件、承压结构、控制系统的拆装与维修,属于普通劳务保养行为,无任何高危属性,不属于刑事规制范围。
第二,本案无任何客观证据证明存在“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现实危险是危险作业罪的核心入罪前提,必须由专业机构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现场勘验结论等客观证据佐证,不能仅凭办案机关主观推定。涉案锅炉长期闲置、停止运行,无压力、无高温、无蒸汽,不具备爆炸、泄漏、事故发生的基础条件。本案全程无专业危险评估报告、无风险检测数据、无任何险情记录,控方仅以“特种设备维修”笼统推定危险,无任何客观证据支撑,核心入罪要件不成立。
第三,本案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本案委托维修协议明确约定作业内容为外部保养,与指控的高危维修行为矛盾;证人证言前后反复、内容冲突,真实性存疑;无现场作业视频、照片等客观证据佐证维修内容;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未出具本次作业属于高危违规作业的专业认定意见,核心证据严重缺失。
第四,全案证据链断裂,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认定危险作业罪需要同时证明:作业属于高危范畴、具备现实危险、行为人实施违规行为。本案中三大核心要件均无完整证据支撑,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无法唯一得出钟某构成犯罪的结论,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历经两次补充侦查仍无法完善定罪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
2025年11月XX日
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委托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专业评估意见,最终认定本案核心定罪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完全采纳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
2026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出具《不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彻底终结,当事人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正常经营、生活不受影响。
本案是2026年特种设备运维类危险作业罪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实务中,司法机关常存在“只要无资质操作特种设备即构成犯罪”的机械认定误区,忽略作业内容、风险状态、危险程度的核心区分。
此类案件辩护关键,在于精准区分普通保养与高危维修、以专业证据否定现实危险、攻击证据瑕疵、切断定罪逻辑链,依托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现证据不足出罪结果。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精通安全生产类案件证据审查规则,精准识别本案证据漏洞与法律适用错误,通过专业、严谨的辩护,成功阻断刑事追责,为特种设备轻微运维违规案件的无罪辩护提供了权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