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WH刑初字第 XXZ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前网络涉黄牟利犯罪多呈现团伙化、流水线运作模式,分为组织者、引流者、资金管理者、底层转发执行者多个层级。2026 年安徽地区法院审理此类共同犯罪案件时,严格区分主从犯:组织策划、掌控资金、负责全网引流的为主犯,依法从重处罚;仅听从指令、从事简单转发、获利微薄的底层人员,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符合条件的优先适用缓刑。
专业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专攻团伙涉黄案件主从犯区分辩护,擅长梳理团伙分工、论证底层人员次要作用。本案当事人吴某,受他人邀约加入涉黄团伙,仅按指令转发内容,不参与策划、引流,全程获利不足900 元。案发后吴某认罪认罚,家属委托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争取缓刑。
二、辩护过程
辩护重点:吴某系团伙从犯,获利极少、初犯、认罪认罚,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专业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依法担任被告人吴某一审辩护人。吴某在团伙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法定从犯;其获利微薄,主观恶性极低,同时系初犯、认罪认罚,恳请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第一,团伙分工明确,吴某为底层执行者,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二,违法获利不足千元,犯罪收益极低,社会危害性小。第三,吴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第四,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无社会风险。
综上,恳请依法判处缓刑。
三、判决结果
法庭当庭梳理整个涉黄团伙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资金流向,查明主犯负责整体策划、账号运营、资金分配,在犯罪中起核心主导作用;吴某仅按照上线指令完成机械转发工作,不参与任何决策与管理,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明显次要地位,依法认定为从犯。同时法庭核实,吴某累计获利仅860 元,数额微薄,无任何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辖区司法所出具评估报告,确认吴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据《刑法》共同犯罪相关规定,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判决:吴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无需服刑。法院对团伙主犯判处实刑,实现 “宽严分明、区别对待” 的裁判思路,既严厉打击团伙核心人员,也给底层失足人员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网络团伙涉黄、区分主从犯、从犯适用缓刑的代表性案例,明确了团伙犯罪的量刑规则。第一,网络涉黄团伙层级分明,法院不会“一刀切” 同罪同罚,底层执行者作用小、获利少,是缓刑的主要适用群体。第二,获利金额是评判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微薄收益进一步降低了量刑档次。 第三,很多年轻人碍于情面、贪图小额报酬加入不明网络团伙,看似简单的转发行为,实则构成共同犯罪,即便获得缓刑,也会留下刑事案底,影响终身。第四,在团伙犯罪案件中,专业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梳理分工、界定主从犯,是实现从宽处罚的关键。遭遇此类案件,当事人应当如实供述分工,配合律师开展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