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案例:小规模企业挂靠完税代开,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辩护实现合规不起诉

2026-06-03

(2025)C检刑不诉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侦查机关:南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化名),审查起诉机关:南州市人民检察院(化名);涉案当事人:薛某(个体劳务经营者)、己服务有限公司(开票方,法定代表人温某)、庚建设集团(受票方,财务负责人孔某)。本案案发时间为2024年12月至2025年8月,薛某长期为庚建设集团提供建筑劳务配套服务,包含临时用工、场地清理、零星维修等劳务项目,累计产生劳务服务费312.7万元。
因薛某为个人劳务从业者,无企业开票资质,无法向庚建设集团开具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企业成本抵扣。为完成正常结算,薛某经行业介绍,挂靠己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劳务结算,由己服务公司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开具发票29份,涉案增值税税额17.7万元。所有劳务服务均由薛某团队实际完成,庚建设集团验收合格后对公支付服务费至己服务公司账户,己服务公司扣除1%服务费后,全额转付薛某,且按期足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全部涉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国家无任何税款流失。
2025年10月,税务机关在日常涉税核查中发现己服务公司开票主体与实际劳务提供主体不一致,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定本案属于典型的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涉案税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薛某、温某、孔某全部移送审查起诉,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当事人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办案周期为2025年10月至2025年12月,聚焦真实劳务交易、全额完税、无骗税故意三大核心要点开展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一)律师办案流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案件后,全面阅卷梳理卷宗证据,发现侦查机关仅聚焦发票开具主体与实际服务主体形式不符,完全忽略真实劳务交易的核心事实。律师先后多次会见三名当事人,固定劳务服务细节、结算流程、行业惯例等关键供述;实地调取庚建设集团劳务验收单、用工台账、现场施工记录、月度结算单等货物流、服务流证据;完整提取三家主体的银行流水、税务完税证明、纳税申报表,证实全案税款全额缴纳、无资金回流套现。同时检索全国范围内同类个人劳务挂靠代开、全额完税不起诉判例数十份,形成完整辩护证据体系和裁判参考依据,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二)审查起诉辩护词

关于薛某、温某、孔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不起诉辩护词
尊敬的南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
受本案犯罪嫌疑人薛某、温某、孔某委托,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担任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结合全案证据、2024年涉税司法解释及最新司法裁判口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首先,本案存在真实、完整的劳务交易事实,不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真实交易”的核心入罪前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制核心是无真实购销、服务交易,凭空开具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本案中,薛某及其团队长期为庚建设集团提供建筑配套劳务,全部服务内容真实发生,有完整的现场施工记录、用工登记、甲方验收凭证予以佐证,发票开具金额、数量、时间均与实际劳务工作量一一对应,不存在虚增金额、虚开发票、凭空开票的情形。挂靠企业开票仅是为适配企业财务结算制度的行业常规操作,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行为。
其次,全案无税款流失,无任何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实质危害结果。本罪属于典型的实害犯,必须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入罪基础。本案己服务公司开具全部发票后,均按期、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受票方庚建设集团仅进行正常合规进项抵扣,未产生任何偷逃税款、骗取退税的结果。国家税收利益未遭受任何损害,不具备刑事追责的危害性基础。
再次,三名当事人主观上无虚开骗税的犯罪故意,仅存在对财税开票规则的认知偏差。三名当事人均无通过虚开发票牟利、偷逃税款的主观意图,均是按照建筑劳务行业通行结算规则开展业务。薛某作为个人从业者,不具备开票资质,挂靠合规企业代开发票仅为正常结算劳务费用;温某经营的公司仅收取极低的挂靠服务费,全程合规完税;孔某作为企业财务人员,仅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合规收票入账,三人主观上均无违法犯罪认知,无骗税、逃税的主观恶意。
最后,结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及最新司法政策,本案应当作不起诉处理。2024年两高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有真实交易、足额完税、无骗税目的的挂靠代开行为,不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本案仅存在发票开具形式不规范的行政违法瑕疵,当事人均为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依法应当从宽处理。
综上,本案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补充辩护工作

辩护期间,律师指导涉案企业完成税务合规整改,规范劳务结算、发票开具、资金流转流程,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及自查承诺书,进一步佐证当事人无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极小,为不起诉决定提供充分支撑。

三、处理结果

南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案证据及律师辩护意见,结合2025年最新涉税裁判口径,认定本案虽存在开票形式瑕疵,但真实交易完整、全额完税、无税款损失、无犯罪故意,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2025)C检刑不诉089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薛某、温某、孔某全案不起诉,仅由税务机关作出行政整改处罚,刑事程序终结。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5年末个人劳务挂靠代开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典型不起诉案例,精准体现了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对行业涉税裁判规则的精准把控。建筑、劳务、运维等行业大量存在个人从业者无法自行开票、挂靠企业代开的情形,过往极易被认定为虚开犯罪,而在新规落地后,司法机关更加注重实质审查。
本案核心胜诉要点在于律师完整固定了真实服务流、全额完税、无资金回流的闭环证据,彻底否定了侦查机关“形式虚开”的入罪逻辑。同时,本案明确了司法裁判核心规则:个人真实提供劳务、挂靠合规企业据实代开、足额完税、未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仅属于发票管理行政违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对于广大劳务从业者、小微企业而言,本案具备极强的参考价值,一旦因挂靠代开被立案,无需盲目认罪,应当及时委托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介入,通过证据补强、法律适用辩护,争取不起诉结果,避免留下刑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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