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经典判例:邻里无偿转交少量业主信息,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辩护黄某获相对不起诉

2026-06-03

(2025)C检刑不诉第ZXX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黄某系某小区物业前台工作人员,日常负责小区业主服务、登记咨询、物业日常对接等工作,工作期间能够合法接触本小区业主的姓名、联系方式、居住楼栋等基础个人信息。2025年3月,黄某的邻居陈某自主创业成立家政服务公司,主要承接小区日常保洁、家电清洗、家政托管等便民服务。陈某为深耕本小区客源,碍于邻里情面,请求黄某帮忙提供小区业主联系方式,用于小区内家政便民服务推广。
黄某因邻里交情,未收取任何费用、未索要任何报酬,无偿通过微信向陈某转发本小区业主联系方式共计1280条,全程无牟利目的、无交易行为。陈某获取上述信息后,仅针对本小区业主开展家政服务咨询,未将信息对外转卖、扩散、泄露,未用于任何违法违规活动。2025年10月,部分业主因频繁收到家政咨询电话产生投诉,辖区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排查,锁定信息来源为黄某。
C市城西公安分局以黄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为,黄某身为物业工作人员,利用履职便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主体从重处罚情形,虽无直接牟利,但已完成信息非法流转,依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建议判处黄某一年左右有期徒刑。黄某作为普通上班族,无前科劣迹,因一时人情往来卷入刑事案件,面临牢狱之灾和工作丢失的双重风险,家属紧急委托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全力争取从轻处理、无案底结果。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会见黄某,详细梳理案件起因、经过及细节,精准把控案件从轻、不起诉的核心辩点。律师发现本案区别于常规的倒卖信息、牟利型侵公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极低,具备充足的从宽、不起诉空间。辩护团队重点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危害后果、量刑情节、类案裁判五个维度开展辩护工作,主动对接办案检察官,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及辩护词,全力争取相对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完整辩护词
尊敬的C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
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不起诉人黄某家属委托,指派赵飞全(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担任黄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结合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案件事实及最新司法裁判规则,辩护人发表如下不起诉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第一,黄某无任何牟利犯罪目的,系邻里人情无偿帮忙,主观恶性极其轻微,区别于产业化、职业化侵公犯罪。纵观全案证据,黄某与陈某之间无任何资金交易、红包转账、利益交换记录,黄某转交业主信息纯粹是碍于邻里情面,未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人情利益,不存在通过倒卖公民信息牟利的犯罪动机。而司法解释从重处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利用职务便利批量售卖信息、长期牟利、参与黑灰产业链的人员,黄某的无偿帮忙行为显然不属于此类恶性犯罪范畴,主观过错极小。
第二,涉案信息数量较低,未造成大范围信息泄露,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本案涉案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80条,远低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履职获取敏感信息500条入罪、普通信息5000条情节严重的标准,未达到严重扰乱公民个人信息管理秩序的程度。同时,涉案信息仅在本小区范围内流转,使用场景仅限小区家政便民服务,未扩散至网络黑灰产业链,未被用于诈骗、催收、网赌等违法活动。仅有少量业主产生轻微骚扰投诉,无任何业主遭受财产损失、人身侵害,无严重危害后果。
第三,黄某具备全部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悔罪态度极其诚恳。其一,黄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一贯遵纪守法;其二,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坦白认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三,案发后黄某第一时间督促陈某彻底删除全部涉案业主信息,杜绝信息二次扩散风险,主动在小区业主群公开致歉,取得投诉业主的书面谅解,彻底挽回案件不良影响;其四,黄某全程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态度端正、悔罪深刻。
第四,契合2025年最高检轻微刑事案件从宽、少捕慎诉的司法政策及类案裁判口径。根据最高检发布的同类典型案例,对于亲友、邻里之间少量无偿共享公民个人信息、用于便民服务、无牟利、无严重危害后果的轻微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原则,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以司法温度化解轻微社会矛盾,避免过度刑事追责。
综上,黄某的行为虽形式上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但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极低,且具备全部从宽悔罪情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恳请贵院综合考量案件特殊性及司法政策,对黄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C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慎审查全案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充分考量本案邻里人情、无偿行为、轻微危害、全部悔罪情节,采纳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的全部辩护观点。检察机关认定,黄某虽实施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且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相对不起诉法定条件。2025年12月15日,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黄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无刑事犯罪案底,彻底化解刑事风险。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邻里人情型轻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不起诉案例,精准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的谦抑性与温度。第一,司法实践严格区分恶性牟利犯罪与轻微人情行为,对于无牟利目的、邻里亲友间少量无偿共享信息、无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不轻易定罪追责,避免刑法过度干预民间日常交往。第二,本案再次印证了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的辩护价值,赵飞全律师精准抓取案件“无偿、少量、自用、无危害、全悔罪”的核心辩点,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帮助当事人保住工作、无案底、无前科。第三,该案为物业、社区、行政等可接触公民信息的岗位人员提供重要合规警示:即便无牟利目的,私自对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仍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因人情、面子触碰法律红线;若不慎涉案,需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主动悔罪、挽回损失、取得谅解等方式争取不起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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