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C检刑不诉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C市某品牌代理商郑某发现本地合作商户售卖假冒其授权品牌的商品,涉嫌侵权售假。郑某得知后,邀约自己公司新入职员工吴某一同前往涉事商铺协商处理侵权纠纷。吴某现年22岁,系应届毕业生,入职公司仅两个月,岗位为普通行政助理,无任何业务谈判、纠纷处理权限,无社会经验、无违法犯罪前科。
到达商铺后,全程纠纷协商、侵权事实认定、赔偿金额谈判、施压话术均由主犯郑某一人独立完成。郑某当场告知商户负责人,其售卖假冒品牌商品涉嫌违法,若不主动赔付7万元侵权赔偿金,其将携带假货样品、授权资质文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商户售假违法行为,同时向品牌总部报备,启动司法追责程序。商户经营者担心被行政处罚、店铺关停,经过协商后当场向郑某转账支付5.2万元赔偿款项。
本次协商全过程中,吴某始终站在一旁陪同,未发言、未参与谈判、未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未实施任何施压行为、未参与决策。涉案5.2万元款项全部由郑某个人收取、支配、占有,吴某全程未参与任何分赃,未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事后,商户认为赔偿金额过高、自身权益受损,遂向公安机关报警,控告郑某、吴某二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二人共同到场协商索赔,认定属于共同敲诈勒索犯罪,将二人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吴某属于共同犯罪从犯,涉案金额数额较大,具备追诉条件,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吴某家属得知案件情况后,深知一旦起诉判刑,将彻底毁掉应届毕业生的职业前途,遂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律师介入后,通过核对微信记录、转账流水、讯问笔录、现场情况,固定吴某被动陪同、无行为、无共谋、无分赃的完整证据链。同时协助主犯郑某全额退还商户5.2万元涉案款项,商户收到全额退款后,自愿出具刑事谅解书,对全案涉案人员予以谅解。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结合两高关于敲诈勒索共同犯罪的司法解释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确定本案辩护思路:吴某系初犯、偶犯,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极其轻微的次要从犯,无共谋、无实行行为、无分赃获利,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应当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专项辩护词及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吴某从宽、出罪情节。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
尊敬的C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
受犯罪嫌疑人吴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吴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结合本案卷宗证据、案件事实、司法解释及刑事司法政策,发表如下相对不起诉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吴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属于情节极其轻微的次要、辅助从犯,几乎未对犯罪起到任何帮助作用。纵观全案,本案犯意发起、方案策划、话术施压、金额谈判、最终收款全部由主犯郑某独立完成。吴某作为新入职员工,仅受上级临时被动邀约陪同到场,事前无共谋、事中无行为、事后无获益,未实施任何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对本次犯罪的促成、实施、完成无任何实质助力作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第二,吴某全程未参与分赃,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无犯罪牟利目的。根据两高敲诈勒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中从犯未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涉案5.2万元全部由郑某占有支配,吴某分文未取,充分证实其无恶意牟利的主观目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极低。
第三,吴某主观恶性极小,属于职场被动从属参与,区别于主动积极参与犯罪的人员。吴某系刚毕业应届生,社会阅历浅、职场经验不足,基于上下级从属关系被动陪同,事前不清楚谈判内容、不清楚索赔金额、不清楚施压方式,无任何主动犯罪意愿,与蓄意犯罪、积极参与的被告人存在本质区别。
第四,本案全部涉案款项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完全挽回,矛盾彻底化解。在辩护人协调下,主犯已全额退还被害人5.2万元,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自愿谅解全部涉案人员,无任何追责意愿,本案社会危害性已完全消除。
第五,吴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彻底认识自身过错,再犯风险极低。结合2025-2026年轻微刑事案件司法政策,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无获利、无实质危害的从犯,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不予追诉。
综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两高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吴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恳请贵院依法对吴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不起诉结果
C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审查全案情节及辩护意见,采纳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全部辩护观点,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认定:吴某系共同犯罪从犯,未实施实质犯罪行为、未分赃获利,案发后全额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吴某不起诉,吴某无刑事案底留存。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次要从犯成功不起诉的典型示范案例,也是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活用司法解释、挽救应届毕业生前途的代表性胜诉案件。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共同犯罪往往存在“多人陪同、一人主谋”的情形,很多不知情、被动陪同、无获利的从犯极易被一并追诉,面临判刑留案底的巨大风险。
最新司法裁判趋势明确:对于共同敲诈勒索案件,司法机关不再一刀切追责,而是严格区分主从犯、区分积极参与与被动陪同、区分分赃获利与无获利。对于无共谋、无行为、无分赃、情节轻微的被动从犯,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最大程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从辩护实务角度来看,此类职场陪同涉案案件的辩护核心,是**剥离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弱化当事人的行为作用、凸显无获利、被动参与的核心情节**。普通当事人不懂从犯辩护规则,极易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一并起诉,而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能够精准区分主从地位、梳理法定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结果,保住学业、职业与未来发展。
本案同时警示职场新人,入职后切勿盲目听从上级安排陪同参与纠纷谈判、索赔协商,一旦涉及大额索赔、言语施压,极易卷入敲诈勒索刑事犯罪,给自己带来终身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