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代理薛某邻里纠纷猥亵案|事实不清存疑不起诉

2026-06-03

(2026)D检刑不诉 ZXX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年 10 月下旬傍晚,薛某与被害人郑某系同一居民小区上下楼邻居,二人相识三年,日常碰面偶有寒暄。郑某家中厨卫下水管道突发漏水,自身不具备维修能力,通过微信联系懂水电实操的薛某上门免费帮忙检修。薛某接到求助后携带简易工具前往郑某住宅,在屋内检修管线共计四十分钟,检修完毕确认无漏水问题后当即辞别离开房屋。事发第三日下午,郑某前往辖区派出所报案,控诉薛某在独自入户维修期间,利用封闭空间缺少第三人在场的条件,违背自身意愿实施强制猥亵行为。
办案机关仅凭被害人书面报案材料、双方预约上门维修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立案侦查,传唤薛某到案后先行刑事拘留六日,之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移送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写明,封闭私密空间作案、被害人明确指认侵害事实,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强制猥亵犯罪成立,提请检察机关依法起诉。薛某当年 40 周岁,个体小商品经营从业者,自青年至案发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前科,始终否认全部猥亵指控,辩称全程专心检修水管,二人全程正常对话沟通,不存在任何肢体越界触碰。
案件陷入一对一言辞证据对立僵局后,薛某家属多方打听,委托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全权承接本案全流程辩护工作。律师正式介入阅卷后逐项核查证据短板:案涉房屋内部未安装监控设备,单元楼道监控拍摄范围仅限于楼道公共区域,无法捕捉室内画面;案发全程无任何邻居、路人目击事发过程;被害人时隔三日才报案,未在事发当日前往医疗机构做身体检查,无体表伤痕、衣物破损、生物残留等客观物证留存;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只有邀约上门修水管、确认上门时间内容,案发前后没有被害人质问、讨要说法、索要赔偿的聊天记录,不存在能佐证侵害发生的间接证据。为妥善化解邻里矛盾,在赵飞全律师居中协调之下,薛某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自愿一次性支付 15000 元补偿金,郑某出具书面刑事谅解书,写明收取补偿费用、自愿谅解。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全面梳理卷宗后确定四大核心辩护思路:全案缺少客观实物证据、被害人报案时间滞后导致关键证据灭失、无第三方目击佐证、嫌疑人自始至终拒不认罪,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定罪链条。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递交调查取证申请,申请调取被害人案发三日之内出行轨迹、消费记录、就医挂号信息,用以佐证被害人报案不合常理,同步撰写正式书面不起诉辩护词,先后两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同类存疑不起诉判例与现行证据裁判规则。

审查起诉辩护词

尊敬的丙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
受犯罪嫌疑人薛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薛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完整查阅本案全部询问笔录、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谅解协议等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薛某核实案件细节,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近两年强制猥亵案件司法裁判标准,出具如下不起诉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缺少强制猥亵罪定罪所必需的客观证据,全案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达不到刑事诉讼法定证明标准。强制猥亵案件定罪不能单纯依靠被害人言词指控,尤其密闭独处类案件,需要配套物证、监控、证人证言等材料形成证据闭环。本案案发室内无监控、室外监控无法入屋取证、无现场目击人员,被害人延迟报案导致身体痕迹、衣物破损等物证彻底灭失,在没有任何客观材料印证的前提下,单一被害人陈述属于孤证,依据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证据规则,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被害人报案时间严重滞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案发与正式报案间隔 72 小时,被害人在此期间正常外出购物、走访亲友,既没有第一时间报警维权,也没有前往医院检查身体,不符合普通女性遭受不法侵害后的正常处置习惯,客观上不能排除双方因后续邻里琐事发生口角,进而捏造猥亵事实进行追责的合理怀疑。
第三,嫌疑人薛某稳定供述无猥亵行为,现有聊天记录无法佐证犯罪事实。二人微信往来内容仅为求助维修、约定上门,案发前后没有争吵、追责相关对话,二人过往邻里相处和睦,无经济纠葛、私人恩怨,薛某没有临时起意实施猥亵的现实动机。
第四,薛某给付补偿金、被害人出具谅解的民事行为,不能反向推定薛某自认构成刑事犯罪。民事赔偿是当事人为化解邻里矛盾、减少诉累作出的协商行为,在法律层面不具备认罪自认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罪辅助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链条多处断裂,案件事实存疑,无法排除无罪可能性,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不起诉结果

丙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结合辩护律师提交的轨迹核查材料、全案卷宗综合研判,经部门研讨后采纳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全部辩护观点,出具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文书载明:在案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无客观证据佐证猥亵事实,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薛某不起诉。薛某无犯罪记录留存,邻里后续矛盾经社区调解妥善处置。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熟人独处类强制猥亵案件存疑不起诉典型案例,在近年强制猥亵司法实践中具备极强参考价值,也是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运用刑事证据规则打破一对一指控困局的代表性案件。随着司法机关对性侵类案件证据审查日趋严谨,熟人之间上门帮忙、居家独处场景引发的猥亵报案逐年增多,此类案件天然存在取证难、证据单一的特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定罪环节普遍提高证据门槛,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基本原则。
从法律适用层面分析,强制猥亵罪定罪逻辑中,被害人陈述证明效力需要配套客观证据补强,独处密闭空间内,在没有监控、物证、证人的情况下,仅凭受害人口头指控很难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2025 至 2026 年各地检察系统统一裁判口径:延迟报案且无任何实物证据的猥亵报案,优先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处理,杜绝依靠言词定罪、主观入罪。本案被害人拖延三日报警,直接导致关键物证永久灭失,从根源上断送了案件公诉的证据基础,也是检察机关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的核心原因。
从辩护实操角度总结,当事人遭遇邻里帮忙被诬告猥亵立案后,第一要务是委托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介入案件,律师首要工作就是锁定报案间隔时长、调取被害人活动轨迹、梳理聊天记录细节,从行为逻辑上反驳被害人报案合理性,以此动摇控方证据根基。当事人出于和解目的进行经济补偿时,务必在律师陪同下签订谅解协议,在协议中注明赔偿不等于认罪,避免后续办案机关以赔付行为推定主观认罪。
结合现实生活普法意义,普通民众在独自邀约异性邻居、维修人员上门居家作业时,可提前开启室内监控、邀约亲友陪同在场,留存客观影像记录,一旦后续发生纠纷,监控视频是划分罪与非罪最关键的凭证。而当事人遭遇不实猥亵刑事控告时,切忌盲目自认罪行,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是维护自身清白、避免留下案底的关键。
从司法发展趋势来看,现阶段我国司法机关既注重保护妇女人身权益,同时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严防滥用报案权进行恶意诬告、利用刑事追责索要高额赔偿的情形,本案存疑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平衡了被害人人权保护与被告人无罪权益保障,契合当前强制猥亵案件宽严并重的审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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