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猥亵与情节限缩的博弈——赵飞全律师代理猥亵儿童罪缓刑案

2026-06-03

(2026)SS刑初字第2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苏州某程序员Y某(化名,男,24岁)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了未满14周岁的少女S某(化名),并在明知对方年龄的情况下,与其发展为“网恋”关系。在随后的几个月里,Y某通过QQ视频与S某进行裸聊,并诱使对方发送自慰视频。案发后,Y某被以猥亵儿童罪刑事拘留。由于涉及网络隔空猥亵且次数达到3次,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社会影响恶劣,建议判处实刑。
Y某家属委托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后,希望能争取缓刑,给年轻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赵律师在阅卷后认为,本案虽涉及未成年人,但具有极强的私密性,且未造成实质性的物理侵害,存在争取缓刑的空间。
二、辩护过程
在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并未回避Y某的犯罪事实,而是将辩护重心放在了“社会危害性评估”与“犯罪情节限缩”上。他向法庭提交了Y某的单位表现证明、家庭情况调查以及心理评估报告,并发表了如下辩护词:
“审判长,辩护人对指控Y某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定性无异议,但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对其适用缓刑。
第一,本案属于典型的‘隔空猥亵’,且未造成实质性的物理侵害。Y某与被害人系‘网恋’关系,双方交流多为暧昧语言,Y某并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线下的暴力胁迫或身体接触。其行为虽然触犯法律,但与传统的暴力型猥亵相比,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第二,涉案视频未进行二次传播,社会危害性局限于私人领域。经查证,Y某在获取视频后,仅自己观看,从未进行贩卖、上传至公共网络或向他人传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未造成视频扩散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
第三,Y某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Y某如实供述了全部聊天记录,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也代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了谅解。Y某平时表现良好,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既能体现法律的惩戒,又能避免监禁刑带来的交叉感染,有利于其真正回归社会。”
三、判决结果
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Y某的行为虽构成猥亵儿童罪,但鉴于其系初犯,涉案视频未传播,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法院判处Y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案例评析

在网络猥亵(隔空猥亵)日益高发的当下,如何精准把握量刑尺度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本案的成功在于赵飞全律师精准地切入了“未传播”与“网恋背景”这两个关键情节,极大地降低了法官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内心确信。作为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通过务实的辩护策略,为同类“隔空猥亵”案件争取缓刑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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