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密性与社会危害性的辩护——赵飞全律师代理聚众淫乱罪缓刑案

2026-06-03

(2026)SNQ刑初字第19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至2026年间,南京秦淮区的贾某(化名,男,27岁)与方某(化名,男,25岁)因在日租房内多次组织及参与同性聚众淫乱活动被警方查获。其中,贾某负责建群邀约,系首要分子;方某受邀参与3次。二人被取保候审后,面临严厉的刑事指控,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提供辩护。
二、辩护过程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涉及同性聚众淫乱,且贾某具有组织情节。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深知此类案件的辩护难点在于如何降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从而争取缓刑。
在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下情节:
首先,本案具有极强的私密性。所有行为均发生在封闭的日租房内,参与者均为自愿的成年人,且全程无对外传播、无牟利目的。这种私密空间内的行为,与在公共场所公然进行的淫乱活动相比,对公共秩序的侵害程度显著较低。
其次,法律适用应当平等且谦抑。虽然贾某实施了组织行为,方某参与了多次,但二人均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最后,二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经过社会调查评估,二人平时表现良好,无再犯风险。对其适用缓刑,不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利于其回归社会,避免因短期监禁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恳请法庭给予二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关于“私密性、无传播、初犯”的辩护观点。法院认为,虽然二人的行为构成了聚众淫乱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备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判决:贾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方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四、案例评析

在聚众淫乱罪的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率相对较低,尤其是对于具有组织情节的首要分子。本案的成功在于赵飞全律师精准地切入了“法益侵害性”这一核心。通过论证行为的“私密性”和“无公然性”,极大地降低了法官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内心确信。同时,赵律师强调的“同性涉案与异性定罪标准一致,但私密无传播可从宽”的辩护思路,为同类案件的缓刑辩护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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