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周某后厨厨师被追诉协助组织卖淫罪,赵飞全律师辩护存疑不起诉

2026-06-03

案号:(2025)C检刑不诉0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某市公安分局开展全市休闲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一家大型综合性休闲会所开展突击查封查处工作。该会所系正规注册的大型综合业态场所,合法经营范围涵盖餐饮、汗蒸、洗浴、足疗、养生理疗等多个正规服务项目,证照齐全、合规经营多年,店内员工规模超百人,经营业态复杂、人员众多、区域划分明确。公安机关查处过程中,发现该会所经营者张某私下利用会所高层隐秘包厢,依托熟客资源暗中组织多名女性从事有偿性服务,属于经营者个人私自违规经营行为,随即以张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立案侦查,同时将店内多名基层员工一并传唤调查,其中包含专职后厨厨师周某,周某随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属于证据瑕疵类协助组织卖淫罪,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典型辩护案例。
经侦查初步查明,涉案人员周某,现年48周岁,系资深后厨厨师,无任何刑事、行政前科,是家中唯一经济来源,承担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家庭责任。周某于2024年11月入职涉案会所,岗位为全职后厨厨师,专门负责店内全体员工三餐食材加工、菜品制作、后厨卫生清理等工作,入职时长10个月,每月固定薪资4500元,薪资按月固定发放,无任何提成、分红、绩效奖金,薪资标准与门店经营项目、盈利情况无任何关联。周某的工作区域完全封闭独立,专属后厨操作区域,与会所前厅、洗浴区、足疗区、私密包厢等营业区域物理隔离,日常工作全程在后厨封闭区域完成,几乎不进入前台及客户消费区域,不接触顾客、不参与门店接待、不了解门店经营细节。
会所经营者张某为规避执法查处,对涉黄经营活动采取极致保密措施,卖淫活动仅在深夜非高峰时段开展,仅限长期合作熟客预约,隐秘性极强;同时实行严格的分区管理制度,后厨员工、保洁人员、普通服务人员与涉黄核心工作人员完全分隔管理,信息完全隔离,普通基层员工无法接触、无法知晓涉黄经营事实。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仅以周某长期在店务工、应当知晓店内全部经营活动为由,推定其主观明知涉黄,以提供餐饮后勤保障协助组织卖淫为由移送审查起诉。但全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经营者张某及多名技师的讯问笔录内容相互矛盾,部分证言明确表述后厨员工全程不接触营业区域、完全不知晓涉黄业务,仅有部分笼统、模糊的推测性证言,无任何客观书证、电子数据、监控视频佐证周某主观知情。周某家属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一时间委托专注协助组织卖淫罪,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赵飞全律师介入案件,开展证据辩护、程序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精准研判案件核心问题,确定本案辩护核心突破口为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主打存疑不起诉辩护思路。律师多次会见周某,稳定当事人供述,确认其全程在后厨工作、从未接触涉黄业务、从未被任何人告知门店存在卖淫活动、无任何协助涉黄行为的客观事实。同时,律师全面细致完成全案阅卷工作,逐条核对全部言词证据、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精准发现本案证据体系的致命漏洞:本案唯一能够推定周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仅是相互矛盾、不稳定、无印证的同案人口供,无任何客观证据予以佐证,完全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
为进一步固定无罪证据、强化辩护观点,赵飞全律师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多项关键佐证材料:一是会所官方区域规划图纸、功能分区说明,证实后厨区域与涉黄私密包厢物理隔离、互不连通;二是店内考勤排班记录、监控视频,证实周某工作时间全程滞留后厨,无进入涉黄区域的记录;三是店内工作群聊天记录、内部通知文件,证实经营者从未向普通员工告知任何涉黄经营内容,全程刻意隐瞒违法事实。结合2025年最新刑事证据规则及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证据辩护实务经验,律师明确:仅凭孤证、矛盾证言无法定罪,侦查机关的推定定罪逻辑违背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据此,律师精心撰写存疑不起诉专项辩护词,全面剖析本案证据缺陷、法理瑕疵,提交检察机关集体参考。

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

尊敬的某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赵飞全依法接受周某家属委托,担任周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结合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案件事实、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2025年协助组织卖淫罪,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司法裁判标准,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周某犯罪的证据严重不足,无法形成完整闭合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法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证实周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仅有相互矛盾的不稳定言词孤证,无任何客观证据支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主观明知是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核心定罪要件,必须有扎实、稳定、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不能仅凭主观推定定罪。本案全案卷宗中,经营者张某、涉案技师的讯问笔录存在严重冲突、前后矛盾的问题,部分笔录明确证实后厨员工工作区域封闭、不接触营业业务、不知晓涉黄经营事实,仅有少量笼统、模糊的推测性表述,无任何具体事实支撑,且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同时,全案微信聊天记录、工作通知、薪资流水、监控视频、区域规划材料等全部客观证据,均无任何内容能够证实周某知晓店内存在卖淫违法活动,侦查机关的知情推定完全没有证据基础。
第二,周某从事的后厨厨师劳务不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协助行为,不具备刑事违法性。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规制对象是专门服务于卖淫组织违法运营的辅助犯罪行为,不包含场所正常经营所需的基础配套劳务。周某作为后厨厨师,仅负责店内员工三餐制作、后厨卫生清理,其服务对象是店内全体员工,服务内容是保障门店正常合法运营,并非专门为卖淫人员、卖淫活动提供专属服务。该劳务行为合法合规、常态化、普适性强,与卖淫违法活动无专属、直接的关联,依法不属于刑事协助犯罪行为。
第三,周某无任何违法获利,薪资均为合法劳务对价,无犯罪牟利动机。周某入职以来全程领取固定月薪,薪资标准透明、固定、合法,不随门店客源、服务项目、违法收益变动,未从店内任何卖淫违法活动中获取提成、分红、奖金等非法收益,不存在依托违法犯罪牟利的主观动机,进一步佐证其无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故意。
第四,本案严重违背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证据不足、疑点重重,依法应当适用存疑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明确规定,定罪量刑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现有证据无法锁定周某主观明知的核心定罪事实,无法排除周某确实不知情、仅从事合法劳务的合理怀疑,不满足刑事定罪的基本证据标准。结合2025年全国同类判例,对于仅有矛盾口供、无客观证据佐证主观明知的协助组织卖淫案件,司法机关普遍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第五,周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客观事实,供述稳定一致,无隐瞒、串供、抗拒调查等情形,认罪态度良好,无任何社会危险性。对其基于存疑证据强行追诉,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司法公平正义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综上,本案指控周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达到刑事定罪标准,恳请贵院严格适用证据规则,依法对周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辩护材料提交后,赵飞全律师依托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证据审查核心要点,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逐条拆解本案证据漏洞,对比同类存疑不起诉判例,详细阐述机械定罪、推定定罪的违法性,全力推动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三、处理结果

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充分认可本案存在重大证据瑕疵,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能够证实周某主观明知、客观协助涉黄经营的客观证据,但侦查机关始终无法调取到有效定案证据,无法弥补证据链条的缺失。经检察院公诉部门全案复核、集体研判、类案比对后,最终采纳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于2025年12月8日正式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认定: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主观明知涉案场所存在组织卖淫活动,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对周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随即解除全部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彻底终结,无任何刑事案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5年协助组织卖淫罪,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的标杆性案例,充分彰显了专业刑事辩护中“证据为王”的核心辩护逻辑,有效纠正了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的“以在岗推定知情、以在岗推定构罪”的客观归罪误区。在涉黄场所犯罪案件办理中,很多基层办案机关存在惯性思维,只要行为人在涉案场所工作,便直接推定其主观知情、客观协助犯罪,忽略场所业态复杂、区域隔离、经营者刻意隐瞒、员工信息不对称等关键客观事实,极易造成无辜人员被错误刑事追诉。
本案的核心辩护成功关键,在于赵飞全律师依托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实务经验,精准区分了“在岗事实”与“犯罪事实”的法律边界,严格运用刑事证据规则,彻底击穿侦查机关的推定定罪逻辑。通过细致阅卷筛查,明确本案仅有不稳定、相互矛盾的言词孤证,无任何客观书证、电子数据、监控记录佐证主观明知,完全不满足刑事定罪的证据标准,依法应当出罪。同时,本案再次明确司法裁判核心规则: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定罪必须坚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主观犯罪故意、客观犯罪行为、违法获利事实,三者缺一不可,绝对不能仅凭工作地点重合直接定罪。
从司法价值层面来看,本案对同类复合型业态场所基层员工涉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的处理具备重要指导意义。大型综合会所、休闲场所业态复杂、人员众多、分区明确,普通后厨、保洁、后勤、安保等基层员工,工作内容独立、与涉黄业务完全隔离,即便场所存在局部涉黄违法经营,也不能随意追责普通底层员工。本案警示广大务工人员,合法合规的普通劳务行为受法律保护,即便身处涉黄场所,只要未参与涉黄协助行为、不知情、无获利,依法不构成犯罪;同时也提示办案机关,办理协助组织卖淫案件必须严把证据关、事实关、法律关,杜绝机械执法、扩大打击范围。对于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的案件,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应当坚决开展证据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存疑不起诉结果,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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