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下旬,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钟某因急于办理装修贷款,通过中介林某结识了一位“贷款经理”,对方告知其需要提供银行卡“包装流水”以提高贷款审批通过率。钟某信以为真,遂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后该银行账户被上游电信诈骗团伙用于转移诈骗资金,涉案诈骗资金38万余元。钟某在此过程中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2024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钟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钟某家属通过多方渠道联系到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赵飞全为钟某进行辩护。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贺州市,会见了在押的钟某,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前因后果。通过会见,赵律师了解到:钟某系初涉社会的普通市民,文化程度不高,此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出借银行卡完全是被“贷款经理”的话术所迷惑,钟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保存了大量与“贷款经理”的沟通内容,其中清晰显示对方以“正规贷款公司”自居,并反复解释“包装流水”是业内常规操作,钟某始终认为自己是在办理正规贷款业务。
赵飞全律师随即开展了细致的证据梳理工作,重点调取了以下几类关键证据:
第一,整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赵律师将钟某与“贷款经理”的全部聊天内容逐一截图整理,其中清晰显示对方以“正规贷款公司”“贷款经理”身份自居,使用行业术语向钟某介绍“包装流水”的业务模式。这些聊天记录证明,钟某是在被骗后提供银行卡,其主观上根本不可能“明知”对方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第二,核实资金流向明细。赵律师通过细致核对银行流水明细发现,涉案资金中仅有约6.2万元为诈骗资金,远未达到20万元的入罪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方可认定为“情节严重”。钟某案涉案诈骗资金不足7万元,不符合上述入罪标准。
第三,调查钟某的个人背景。赵律师收集了钟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全面展现钟某系初犯、偶犯,此前遵纪守法,没有任何刑事前科或行政处罚记录。
在全面梳理证据的基础上,赵飞全律师向贺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实的书面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钟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及梳理相关证据,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一、钟某主观上不具备“明知”的构成要件
刑法意义上的“明知”,是指行为人明确知道或者高度盖然性地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本案中,钟某提供银行卡系因办理贷款的需要,其在微信聊天中多次向对方询问贷款流程、利率及还款方式等常规贷款问题,对方则以“正规贷款公司”自居。案发后,钟某已将全部聊天记录提取并提交办案机关,这些记录足以证明钟某是在被骗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其主观上对“贷款经理”系诈骗分子这一事实并不明知,更不可能明知其将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二、钟某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为:(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等等。本案中,钟某仅提供一张银行卡,涉案资金中核实被骗金额不足7万元,未达到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的标准;钟某未从中获得任何非法收益,亦不满足违法所得1万元的标准。因此,钟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三、钟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本案系钟某首次涉案,其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钟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陈述案件经过,认错态度诚恳。此外,钟某家属已多方筹措资金,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综上所述,钟某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亦未达到法定入罪标准,且其积极退赔、认错悔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2025年4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慎审查,依法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钟某主观上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缺乏明知,客观涉案金额未达“情节严重”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典型的“贷款刷流水”被卷入帮信罪的案例。近年来,大量市民在办理贷款时被不法分子以“包装流水”“美化银行流水”为名骗取银行卡,事后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诉。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策略,紧扣“主观明知”这一核心要件,通过细致梳理聊天记录、资金流向等客观证据,成功证明了当事人系因被骗而提供银行卡,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同时,赵律师还精准把握了“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论证了涉案金额未达法定门槛。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帮信罪案件并非“提供银行卡即构罪”,专业的辩护律师能够从客观证据中挖掘出无罪的关键信息。正如赵飞全律师在其专业文章中所指出的:帮信罪辩护的核心策略是“向上溯源、向下分层”——向上查证上游犯罪是否属实,向下论证当事人在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