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翻“应当明知”推定——刘某收购旧设备案获缓刑

2026-06-02

(2026)HX初字第Z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某(化名)系上海市某区一家二手设备回收公司的经营者。2025年期间,刘某从一名陌生客户手中收购了一批工业旧设备,涉案金额达8万元。事后查明,该批设备系他人盗窃所得。公安机关认为,刘某作为行业内人士,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来源存疑的设备,“应当明知”是犯罪所得,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其移送审查起诉。若罪名成立,刘某将面临实刑处罚,其经营多年的公司也将面临倒闭风险。
二、辩护过程
为了争取最好的结果,刘某家属聘请了在业内享有盛誉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并未局限于传统的认罪认罚求情,而是针对控方核心的“主观明知”推定发起了有力反击。
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尽的辩护词及多组关键证据:
首先,调取了刘某公司过往数年的收购记录与付款凭证,通过大数据分析证明,此次收购价格虽略低,但完全处于二手设备市场行情的合理波动范围内,并非“明显不合理低价”。
其次,提交了刘某公司的营业执照、纳税记录及行业协会会员证明,证实刘某系合法经营的商人,过往无任何违法前科,不具备收赃的职业惯性。
再次,赵律师还原了交易现场细节,证明刘某已履行了基本的审核义务,包括查验出卖方身份证并留存了联系方式,不应苛求普通经营者具备公安机关般的专业侦查能力。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充分听取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虽然涉案物品确系赃物,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某在主观上“明知”其为犯罪所得。考虑到刘某系初犯,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观点,认定刘某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四、案例评析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打破司法机关对“应当明知”的有罪推定是辩护的难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从交易习惯、行业背景、审核义务等多个维度进行突围,成功证明了当事人行为的合规性边界。此案警示我们,合法的经营活动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专业的辩护能够有效防止客观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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