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赵飞全|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证据链断裂、事实不清无罪)

2026-06-02

(2026)YS刑初字第 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年 10 月,深圳多地接连发生入户盗窃刑事案件,多名被害人报案称家中黄金首饰、名牌腕表等贵重财物被盗,被害人汇总申报财产损失总额 32 万元。侦查机关经过数月摸排抓捕,将实施多起入户盗窃的团伙人员全部抓获归案,盗窃团伙主犯到案之后供述,把其中三只黄金手镯、两块品牌手表等涉案赃物以 6.8 万元价格出售给在本地经营二手奢侈品回收门店的陈某。
2026 年 1 月,某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办案机关化名)依据盗窃人员口供传唤陈某到案讯问,陈某当庭承认曾经收购过对方送来的黄金、腕表物品,但反复强调收购全程按照二手奢侈品市场正常行情定价,完整登记出售人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出售人自述物品为个人闲置奢侈品转让,本人没有任何途径预判货品来源于盗窃赃物。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既没有在陈某经营门店查获涉案赃物实物,没有对首饰、腕表做价值司法鉴定,也没有调取交易现场监控录像、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仅依托盗窃被告人单方供述、陈某口头供述、收购价格略低于全新商品售价三项线索,认定陈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移送某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机关化名)审查起诉,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
陈某自始至终坚持自身收购行为符合行业规范、不构成刑事犯罪,家属担心一审错判留下案底、关停苦心经营多年的实体店,随即委托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赵飞全全程负责一审无罪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赵飞全接收委托后全面研判卷宗,锁定本案核心辩护突破口:全案缺失赃物实物、鉴定意见、交易影像等关键客观证据,仅凭盗窃人员孤证口供无法形成完整定罪证据链,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货品合法来源的合理怀疑,案件适用疑罪从无原则,辩护整体方向确定为全案无罪辩护。
第一,精细化阅卷深挖全案证据致命缺陷。辩护人逐项核对全案卷宗证据目录,发现本案缺失四项定罪必备核心证据:其一,涉案被盗黄金、腕表实物没有起获扣押,无法通过物证比对确认陈某收购货品就是盗窃涉案赃物;其二,无物价部门、第三方奢侈品鉴定机构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无法精准核实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的具体幅度;其三,门店监控视频、双方聊天记录全部缺失,没有客观资料还原交易全过程;其四,盗窃团伙人员讯问笔录前后内容矛盾,前期供述低价急售变现,后期改口正常价格转让,供述稳定性严重不足。反观陈某提交的货品收购登记台账,完整留存出售人身份信息,完全契合当地二手奢侈品回收行业监管备案制度。
第二,多次会见固定当事人无罪事实逻辑。赵飞全律师数次会见陈某,梳理门店常年经营规章制度、日常收品审核流程,固定当事人从业多年合规经营、历来拒绝来路不明货品的客观事实;陈某经营收入稳定,不存在急需铤而走险低价收赃牟利的经济动因,本次交易价格仅低于全新商品 8%,属于二手货品正常折价范围,不存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推定明知的法定情形。
第三,检索广东地区同类无罪判例支撑庭审观点。辩护人检索 2025 至 2026 年深圳、东莞、佛山多地法院同类判例,提炼裁判规则:无赃物实物、无交易客观记录、收购价格在行业合理浮动区间的二手回收涉掩隐案件,因证据无法排他,人民法院普遍作出无罪判决。
第四,庭审阶段逐项质证控方举证瑕疵,当庭发表完整无罪辩护词。

一审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委托,指派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赵飞全担任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检索同类生效判例后,坚定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全部合理怀疑,依据疑罪从无刑事审判原则,应当依法宣告陈某无罪,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现有证据不能从法律层面证实陈某主观上明知收购货品属于刑事犯罪所得财物。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只有收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交易场所隐蔽、交易方式反常、出售人无法说明货品合法来源多重条件并存时,才能审慎推定收购人主观明知赃物。本案陈某收购价格仅低于新品零售价 8%,在二手奢侈品行业常年折价区间之内,不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陈某完整留存出售人身份备案信息,在自营实体门店公开交易,交易流程完全符合市场监管要求;被告人从业十余年无任何收赃行政处罚、刑事前科,过往经营记录合规,综合全部客观细节,控方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推定当事人主观明知货品系盗窃赃物。
第二,全案缺失关键物证,定罪证据链根本性断裂,不满足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法定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审理中,涉案赃物实物是锁定涉案标的最核心证据,赃物缺失直接无法比对陈某收购货品与被害人失窃物品为同一标的物,加之缺少司法鉴定价格文书、现场交易视频,全案仅剩盗窃人员前后矛盾的单方口供,该类孤证依法不能单独作为刑事定罪依据,控方举证体系缺少关键支撑,达不到刑诉法规定的定罪证明标准。
第三,本案存在多处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依法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其一,盗窃团伙存在为减轻自身刑罚、恶意虚构销赃事实栽赃陈某的可能性;其二,失窃物品可能被盗窃人员另行变卖至其他回收商家,陈某收购货品为出售人合法自有闲置财物;其三,被害人申报失窃物品数量、价值存在夸大虚报情形。上述多项疑点控方没有补充任何证据予以排除,按照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基本原则,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
第四,陈某无收赃牟利的主观动机与反常客观行为。陈某自营奢侈品门店经营多年,客源稳定、营收可观,无负债、无经营亏损,不存在冒着刑事处罚风险违规收赃的现实诱因;交易完成后没有隐匿货品、快速转手销赃、销毁收购台账等反常行为,全案客观表现与收赃犯罪行为特征完全不符。
综上,恳请合议庭充分采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陈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某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庭后合议,完整采纳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赵飞全无罪辩护观点。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收赃的关键物证缺失,仅凭矛盾的同案被告人口供无法锁定涉案事实,全案证据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2026 年 5 月 12 日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无罪,当庭解除强制措施。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为 2026 年华南地区二手奢侈品回收行业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典无罪判例,充分体现证据规则在掩隐案件审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彰显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精细化证据质证的办案价值。实务中大量金银回收、二手数码、奢侈品门店经营者,极易因上游盗窃人员口供牵连被刑事立案,办案机关常依托上游供述先行移送起诉,但口供真实性、客观性必须配套实物、交易记录佐证,孤证不能定罪是刑事审判硬性准则。
赵飞全律师深耕掩隐类刑事案件,精准抓住控方证据链条的多处致命漏洞,从主观明知、物证缺失、合理怀疑三大层面逐项击破公诉逻辑,帮助当事人洗刷刑事罪名、保住多年经营的实体门店。本案提醒各类旧货回收从业者,一旦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收赃传唤讯问,切勿随意自认明知赃物,及时委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介入核查全案证据,是守住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举措。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