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JHGF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大学生汪某(化名)在某兼职网站上看到“代收银行卡”招聘信息,对方称自己是做电商的,需要大量银行卡用于在不同平台开设店铺,每张卡给几百元好处费。汪某觉得这是个赚零花钱的好机会,便开始在同学圈里收卡,先后收购了近二十张银行卡,全部转卖给网上买家。不久后公安机关找上门来,汪某才知道收购转卖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安机关认定他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近二十张,属于“数量较大”。
汪某的父母都是普通工人,供他上大学已经很吃力,得知儿子被刑事拘留,母亲当场晕了过去。汪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审查了汪某实际持有的信用卡数量是否准确。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入罪门槛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数量核减是辩护的第一道防线。赵律师逐张核对公安机关认定的近二十张信用卡,发现了关键问题:有几张是汪某自己的银行卡,不属于“他人信用卡”,不应计入涉案数量;还有几张是同学得知他被抓后主动来公安机关说明是自己自愿把卡给汪某的,但其中有几张卡的持卡人姓名与公安机关登记的信息存在出入。
赵律师还收集了汪某在校表现良好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小——汪某是在正规兼职网站上看到的信息,对方说这些卡是用于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正规用途,他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他所收购的信用卡在下游买家还没来得及使用的情况下就被公安机关查获,未实际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认为,汪某虽实施了收购转卖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但实际持有的他人信用卡数量经核减后不足五张,未达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入罪标准,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汪某实际持有的他人信用卡数量不足五张。经辩护人逐张核对,公安机关认定的近二十张信用卡中,有几张系汪某本人的信用卡,依法不应计入‘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还有几张信用卡的持卡人身份信息存在出入,无法确认系汪某非法持有。核减后,汪某实际持有的他人信用卡数量已不足五张,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较大’入罪标准。
第二,汪某主观恶性较小。汪某是在正规兼职网站上看到的招聘信息,对方称这些卡用于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正规用途,他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汪某收购的信用卡未被用于电信诈骗,下游买家还没来得及使用就被公安机关查获。汪某系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成绩优良,担任班长,多次获得奖学金。
综上,汪某实际持有的他人信用卡数量不足五张,不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入罪标准。恳请贵院依法对汪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汪某实际持有的他人信用卡数量经核减后不足五张,未达到入罪标准,依法对汪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汪某重返校园继续学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数量核减”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专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数量认定这一核心辩点——每张信用卡都要核对清楚持卡人身份,本人的卡不计数、持卡人身份存疑的不计数、经持卡人同意的不计数。本案的启示在于:五张是罪与非罪的生死线,辩护律师必须逐张核对信用卡归属,剔除不应计入的卡片。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核减,成功为在校大学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使其免于刑事犯罪记录对学业和未来的影响。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