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JHGF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化名)与邻居王某因楼道堆放杂物问题长期存在矛盾。2025年10月,王某再次将大量杂物堆放在李某家门口,严重影响李某通行。李某多次沟通无果后,一气之下将王某堆放的杂物(包括一个旧柜子、几箱废纸)从楼上扔下,造成物品损坏。经鉴定,被毁物品价值6800元。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将李某刑事拘留。李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事实,家属积极赔偿王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李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论证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李某主观上没有预谋毁财的故意,而是因长期矛盾积累后一时冲动,犯罪情节轻微。赵律师调取了李某与王某多次沟通的记录、物业调解记录等证据。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李某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李某与王某长期因楼道堆放杂物问题产生矛盾,李某多次沟通、投诉无果,积累了大量不满情绪。案发当天,王某再次堆放杂物,李某因一时冲动实施了毁财行为。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毁财案件,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李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即主动交代,供述稳定,无翻供、无隐瞒,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李某家属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案发后,李某家属积极赔偿王某全部损失6800元,并多次登门致歉,王某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不再追究李某的责任,邻里关系已得到修复。
第四,李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恳请贵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法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李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邻里关系也得到了修复。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邻里纠纷+赔偿谅解”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民间纠纷引发犯罪的从宽处理原则,通过论证纠纷起因、促成赔偿谅解,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的启示在于:在邻里纠纷引发的毁财案件中,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是争取不起诉的核心路径。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