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在校学生转发淫秽视频未达追诉标准——专业的钟某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钟某传播淫秽物品案辩护获法定不起诉

2026-05-28

案号:BD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1月,钟某(化名),北京某高校大一学生。为满足精神消遣,钟某通过微信从网友处获取了35部淫秽视频文件。出于炫耀心理,钟某将其中28部视频转发至一个包含13名好友的微信群聊中,供群成员观看。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该群聊中上述视频的实际被点击数约8000余次。2026年3月,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对钟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痛哭流涕,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主动删除了全部淫秽视频并退出相关群聊。钟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其传播视频的数量、传播方式、群聊人数、点击量等关键细节。赵律师发现,钟某系在校学生,无任何前科劣迹,其传播淫秽视频系出于法律意识淡薄和好奇心理,主观恶性极浅。通过逐条核对,实际传播淫秽视频28个,远未达到40个的追诉标准;实际被点击数8000余次,远未达到2万次的追诉标准;群聊成员13人,远未达到30人的追诉标准。上述三项指标均未达到法定入罪门槛。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的行为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涉案视频数量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具体而言,传播淫秽视频文件40个以上,或音频文件200个以上,或图片、文章400件以上,或实际被点击数2万次以上,或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且成员达30人以上,方可入罪。本案中,钟某实际传播淫秽视频28个,远未达到40个的追诉标准;实际被点击数8000余次,远未达到2万次的追诉标准;群聊成员13人,远未达到30人的追诉标准。


第二,钟某系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极浅,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已主动删除全部淫秽视频并退出相关群聊,消除社会危害。


综上,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钟某传播淫秽视频28个、实际被点击数8000余次,均未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钟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完成学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数量未达追诉标准”争取法定不起诉的案例。传播淫秽物品罪(非牟利)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传播淫秽视频文件40个以上,或实际被点击数2万次以上,或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且成员达30人以上。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立案追诉标准,以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涉案数量未达到追诉标准,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本案的启示在于:在校学生、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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