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审计报告金额虚高降档——专业的集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李某集资诈骗案辩护获从轻判决

2026-05-27

案号:(2025)X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化名)系某投资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2022年至2024年期间,李某以投资“某基建项目”为名,通过口口相传、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年化收益15%-20%,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一审《审计报告》认定李某非法集资总额1.2亿元,造成投资人损失38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年以上。李某家属委托专业的集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没有陷入与控方争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的定性拉锯,而是将突破口精准锁定在《审计报告》上。赵律师经与财务专家对数千条资金流水逐笔核对,发现《审计报告》存在三大致命错误:第一,将李某离任后新团队吸收的款项计入其名下,导致金额虚增约3000万元;第二,对“复投”行为未作甄别,将同一笔资金的重复投资多次累加,导致总额翻倍计算;第三,未扣除案发前已归还的投资款及以货抵债部分。赵律师据此提出重新审计申请,并援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要求将争议金额剔除出犯罪数额。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据以定罪的《审计报告》存在多处严重错误,导致认定李某的犯罪数额虚高,请求法庭依法重新核定。


第一,审计报告将李某离职后新团队吸收的款项计入其名下,属于归责错误。证据显示,李某于2023年8月正式离开公司,此后由王某接手负责。审计报告未区分时间节点,将王某团队在2023年9月后吸收的约3000万元款项一并计入李某名下,导致犯罪数额虚高。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行为人对离职后其他团队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审计报告对‘复投’行为未作甄别,导致重复计算。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复投”是指投资人在收到本息后将资金重新投入的行为。从资金性质上看,复投资金来源于集资款本身而非新注入的外部资金;从犯罪构成上看,同一笔资金的重复流转不应多次计入犯罪数额。审计报告将所有复投金额累加计算,导致总额翻倍,明显违背客观事实。


第三,审计报告未扣除案发前已归还的集资款及以货抵债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本案中,李某公司在案发前已向部分投资人兑付本息约1200万元,另有约800万元系以货物抵债形式清偿,但审计报告均未予以扣减。


第四,申请重新审计。鉴于原审计报告存在上述严重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辩护人申请法庭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补充审计或重新审计。重新审计后的结论显示,李某的实际犯罪数额应核减约40%,从1.2亿元降至约70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较低水平。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依法核减犯罪数额,综合考量李某的认罪认罚等情节,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审计,剔除李某离职后款项、复投重复计算部分及案发前已归还金额,最终认定犯罪数额为6800万元。结合李某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情节,在“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内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审计报告纠错”实现从轻判决的案例。在集资诈骗案件中,《审计报告》是认定犯罪数额的核心依据,但审计报告并非不可质疑。专业律师通过逐笔核对、聘请财务专家、申请重新审计,完全可能大幅核减犯罪数额。赵飞全律师团队针对“时间归责”“复投重复计算”“还款扣减”三处致命错误,成功打掉了近40%的指控金额。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