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QWDC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化名)历时三年研发“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拥有十余项专利,产品销往全国多个省市,销售金额累计达700余万元。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产品进行抽查时,依据传统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标准进行检验,认定该产品未加装“紧急停止开关”“安全扶手”“脚踏平台”等装置,属于不合格产品。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刘某某家属委托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立即赶赴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深入了解,赵律师发现“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的运行速度最高仅8公里/小时,远低于传统跑步机20公里/小时的速度,产品已加装自主研发的红外感应智能控速、启停系统,实际使用安全可靠,无需加装传统跑步机所必需的紧急停止装置。赵律师又进一步咨询了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业内普遍认为这是一种新型健身器材,适用传统跑步机标准认定其是否安全不尽合理。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恳请贵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系创新产品,不宜以传统跑步机标准认定其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85号)的裁判要旨,对于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创新产品,应当本着既鼓励创新,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原则,进行实质性研判。创新产品在使用性能方面与传统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别的,不宜简单化套用传统产品的标准认定是否‘合格’。本案中,涉案产品最高限速仅8公里/小时,远低于传统跑步机20公里/小时的速度,且加装该公司自主研发的红外感应智能控速、启停系统后,实际使用安全可靠。以传统跑步机标准认定其不合格,违背了鼓励创新的立法精神。
第二,创新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且具备应有使用性能。经辩护人实地调查核实,‘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自上市以来,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投诉为零,普遍反映产品使用便捷,未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该产品已通过‘固定式健身器材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的国家标准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三,产品拥有十余项专利,系企业多年研发成果。涉案企业系当地纳税优胜企业,若以刑事手段打击其创新产品,将严重挫伤企业创新积极性,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
综合全案证据,结合行业意见和专家论证,辩护人认为,涉案产品系创新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不应认定为‘伪劣产品’。”
赵律师还向检察机关申请举行听证会,邀请侦查人员、辩护律师、人大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跑步机协会代表参加听证。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系创新产品,其质量不宜以传统跑步机标准认定,刘某某生产、销售该创新产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对刘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经检察机关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终书面答复:“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是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的国家标准。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创新产品不适用旧标准”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录为指导性案例。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创新产品的法律保护边界,通过实地调查、行业咨询、专家论证、听证会等多种方式,成功论证了涉案产品系创新产品而非伪劣产品。
本案的启示在于:对于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创新产品,辩护律师应当坚持实质性审查判断,不宜简单套用现有产品标准认定为“伪劣产品”。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把办案与保护企业经营结合起来,通过办案保护企业创新。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