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情侣争吵无占有目的——专业的抢夺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陈某抢夺案辩护获取保候审

2026-05-26

案号:SZA取保字〔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2月,陈某(化名,28岁,公司职员)与男友因感情问题在街头发生激烈争吵,争吵中陈某将男友手中的手机夺走并摔在地上,手机损坏(经鉴定价值3200元)。男友报案称陈某抢夺手机,公安机关以抢夺罪对陈某刑事拘留。陈某到案后辩称其系因感情纠纷一时冲动,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陈某家属在侦查阶段委托了专业的抢夺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陈某,并调取了双方的聊天记录、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赵律师发现,本案系情侣之间因感情纠纷引发的争执,陈某抢夺手机的目的是发泄情绪而非非法占有,其行为不符合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办案机关:


辩护人认为,对陈某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性存疑,恳请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一,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抢夺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本案中陈某系因感情纠纷一时冲动,其抢夺手机的目的是发泄情绪,而非非法占有。手机被摔坏而非被拿走,进一步证明其不具有占有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抢夺罪的主观要件,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第二,陈某到案后如实陈述,认罪认罚,家属已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有效化解。


第三,陈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被害人谅解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恳请贵局依法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判决结果

公安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认为陈某涉嫌抢夺罪的证据尚不充分,对陈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陈某被刑拘的第4天,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无非法占有目的”成功争取取保候审的案例。抢夺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仅因一时冲动毁坏财物,不具有占有的故意,则不构成本罪。专业的抢夺罪律师赵飞全在侦查初期即精准介入,通过论证“无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抗辩点,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本案的启示在于:处理感情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应善于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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