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情节严重”认定: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详解出罪核心

2026-05-24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网络犯罪中“预备行为实行化”的典型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作为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和亲办案例,系统解析“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及出罪策略。


一、“情节严重”的法定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赵飞全律师指出,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应当精准把握这些标准。本罪是典型的情节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如果涉案行为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则应争取撤案或不起诉。


二、钟某案:未达追诉标准获不起诉

2025年8月,钟某,北京市某网络科技公司程序员,受客户委托以市场价2万元承接了“极速贷款”网站的搭建工作。钟某在承接项目时,向客户索要了相关资质材料,客户向其提供了虚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该网站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钟某刑事拘留。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是否符合“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赵律师指出,钟某仅设立了一个网站,未达到“三个以上”的数量标准。虽然违法所得2万元超过了一万元的追诉标准,但该2万元系钟某正常的劳务报酬,且有市场报价佐证,不能简单等同于“违法所得”。


赵律师同时论证钟某不具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主观故意。钟某在承接项目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向客户索要了资质材料,无法从外观上识别材料的真伪。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具有主观故意,且未达到“情节严重”追诉标准,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违法所得与情节轻微的界限

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即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但赵飞全律师指出,“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当扣除合法经营收入和合理成本。在钟某案中,2万元系钟某正常的劳务报酬,有市场报价佐证,不应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违法所得。


此外,即使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如果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情节,仍可争取相对不起诉或缓刑。在周某案中,周某为诈骗团伙引流获利3.5万元,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主动关闭工作室等情节,赵飞全律师成功为其争取到缓刑判决。


四、“情节严重”辩护的审查要点

赵飞全律师总结,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中“情节严重”辩护应把握以下审查要点:


第一,审查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的数量。是否达到三个网站或五个通讯群组?如果数量未达标,应主张不构成“情节严重”。


第二,审查注册账号数量。是否达到二千个注册账号或一千个群组成员?未达标的,应主张不构成“情节严重”。


第三,审查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否达到一万元?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当扣除合法经营收入和合理成本。


第四,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是否存在二年内曾因类似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


第五,审查是否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综合争取从宽处理。


五、结语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典型的情节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才构成犯罪。作为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系高级合伙人。如您或家人正面临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指控,特别是涉案网站数量、违法所得处于临界点的案件,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罚的有力保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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