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和人民法院报权威理论文章,系统解析“特殊职责”的认定规则及二元审查框架。
一、“特殊职责”认定的理论框架
根据2026年1月8日《人民法院报》刊发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司法认定》一文,对该概念的准确认定,不应局限于对“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术语的形式化列举,而应深入把握其作为刑法上一种规范性评价概念的实质内核。其认定标准应遵循职责来源的规范性与关系状态的支配性相结合的二元审查框架。
第一层面:职责规范性来源的客观审查。 此步骤旨在确认行为人承担照护义务的正当性基础。形式来源审查包括基于民法典产生的监护、收养关系,基于行政聘任或劳动合同成立的师生、医患、教练与学员关系,以及基于民事合同建立的家政服务、看护委托关系等。实质来源审查则需深入探究是否存在自愿承担的事实行为——行为人是否持续、稳定地实施主导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健康与安全的核心照护行为,并形成外界可识别、被害人可依赖的照护状态。
第二层面:关系支配性状态的实质审查。 确认了职责来源,仅能说明行为人“应当”照护,尚不足以充分论证其“能够”利用优势地位实施侵害。必须进一步审查职责在具体人际关系中是否催生一种不对等的支配状态,需综合评估信任与依赖要素、服从与影响力要素、情境脆弱性要素。
二、赵飞全律师代理案例:临时共居的成功辩护
2026年,赵飞全律师代理了一起典型的“共同生活关系”认定争议案件。周某(化名,25岁),被害人小芳(化名,女,15周岁)因与父母发生矛盾,离家出走到周某家中暂住一周。在此期间,周某与小芳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以周某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移送审查起诉-8。
赵飞全律师代理该案后,重点审查了周某与小芳之间的“共同生活关系”是否达到了“负有特殊职责”的程度。赵律师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共同生活关系”的认定需满足长期性、稳定性、持续照护性等实质要件,不能将临时性、阶段性的共居一律认定为“共同生活关系”-8。
周某与小芳之间的共居是临时的、阶段性的——小芳到周某家中暂住仅一周,系因与父母发生矛盾的临时安排,并非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安排。周某对小芳的“照顾”,是朋友间的临时帮助,而非持续的、外界可识别的照护状态。同时,周某未对小芳形成支配性影响,双方关系相对平等,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性影响。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周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临时共居与长期共同生活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临时共居与长期共同生活,是认定“负有特殊职责”的关键。根据人民法院报的权威解读,“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职责,需要行为人持续、稳定地实施主导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健康与安全的核心照护行为。
能够认定为“共同生活关系”的典型情形包括:长期共同生活的亲属、基于委托长期承担照管者。不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关系”的典型情形包括:临时借住数天的朋友、暑假短期寄住的亲戚、阶段性照管的邻里等。
赵飞全律师总结,“共同生活关系”的认定不应仅看空间共居,而应考察共居状态所衍生的事实上的依赖与被依赖关系。临时借住数天,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关系”。
四、辩护要点的系统化
“负有特殊职责”的认定是一个从形式到实质、从行为到关系的动态评价过程,核心在于识别并证明行为人基于特定职责对未成年人形成可被滥用的支配性影响。对这一角色的界定,必须穿透形式化的职责称谓,深入其规范性义务来源与事实性支配关系的二元实质内核。
作为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系高级合伙人。如您或家人正面临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指控,特别是涉及临时共居、共同生活关系认定争议的案件,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无罪或不起诉的有力保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