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作为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和亲办案例,系统解析相对不起诉的辩护策略。
一、2026年非法狩猎罪的最新司法动向
2026年以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深入实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资源犯罪最新司法解释的细化,非法狩猎罪的立案标准和适用范围发生了重要变化。最新规定明确,非法狩猎罪的入罪门槛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也更加明确——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的,即构成犯罪。
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非法狩猎罪案件中,约有25%的案件最终以不构成犯罪或不起诉结案,这其中绝大多数都有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
二、田某某非法狩猎案:相对不起诉的成功实践
2026年4月,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狩猎案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步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犯罪嫌疑人田某某(61岁,农村居民)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期内,于崇礼区石窑子乡使用禁用猎捕工具粘网,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1只并致其死亡。经专业鉴定,涉案动物为环颈雉,系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价值300元。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
不起诉理由: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充分考量案件特殊性:田某某系农村老人,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动机单纯为食用,无贩卖牟利情节,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到案后深刻悔悟,自愿认罪认罚,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较低。
综合全案情节,崇礼区检察院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依法对田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严格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要求,就该案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检察意见,督促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筑牢“不起诉≠不追责”的法治闭环。
三、叶某等三人非法狩猎案:公开听证助力不起诉
2026年1月,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拟作不起诉处理的非法狩猎案召开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叶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为满足口腹之欲,在未取得合法狩猎手续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在禁猎区域、禁猎期间,采用强光照射飞禽头部的禁用手段,非法猎捕国家“三有”动物环颈雉(俗称野鸡)、陆生野生动物绿头野鸭。
处理结果:综合全案事实,犯罪嫌疑人均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未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社会危害性较小。经听证员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该起案件做出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四、相对不起诉的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总结,非法狩猎罪案件中争取相对不起诉应把握以下策略:
第一,论证主观恶性小。 如果当事人系农村老人、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动机单纯为食用,无贩卖牟利情节,应主张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论证涉案数量少、价值低。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是“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如果涉案数量远低于此标准,且价值较低,应主张犯罪情节轻微。
第三,争取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 田某某案中,正是由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多重从宽情节,才成功争取到相对不起诉。
第四,积极进行生态修复。 部分案件中,通过主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赔偿金、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也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淳安县检察院办理的任某某等非法狩猎案中,四人主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赔偿金11000元,并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检察机关依法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五、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理解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在田某某案中,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检察意见,督促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这一机制,帮助当事人配合行政处罚,避免因行政处罚不到位导致案件被重新追诉的风险。
作为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如您或家人正面临非法狩猎罪指控,特别是涉案数量少、价值低的案件,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不起诉的有力保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