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TM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5月,张某(化名)被指控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侦查机关指控其在2019年末,与同事赵某、B公司周某某共同策划,帮助北京某公司中标后索要70万元,个人留存10万元,其余转交他人。案发后,张某被刑事拘留,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张某辩称,其行为系正常商业合作,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张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迅速展开阅卷工作,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涉案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成立,要求行贿对象利用了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如果行贿对象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证据无法证明行贿对象利用了职务便利,则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赵律师还指出,基于共同犯罪的依附性,如果行贿对象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人也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成立,要求行贿对象利用了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某某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影响招投标、为他人谋取中标的情形,不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条件。
第二,基于共同犯罪的依附性,如果行贿对象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人也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谋利,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张某亦不构成该罪。
第三,认定商业贿赂类犯罪,必须严格以利用职务便利为前提,坚持证据裁判、罪刑法定原则。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恳请贵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招投标文件、资金流向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涉案人员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形。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人员利用了职务便利,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对张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5。张某洗清了冤屈,避免了刑事追责的风险。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证据不足”争取存疑不起诉的案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成立,要求行贿对象利用了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如果行贿对象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证据无法证明行贿对象利用了职务便利,则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标准,以客观证据证明涉案人员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形,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北京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在证据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商业贿赂案件中,“利用职务便利”是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行贿对象是否具有职务便利以及是否利用了该便利。根据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