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基层业务员犯罪未遂——赵飞全律师为陈某组织偷越国(边)境案辩护获酌定不起诉

2026-05-17

案号:ALE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陈某(化名),北京市某旅行社基层操作员。受朋友之托,帮助两名欲出境务工的人员以“出国旅游”的虚假事由办理了旅游签证,并协助订购了机票和境外酒店,从中收取少量费用。在陈某陪同两人准备出境时,被边防检查机关查获,两人被阻止出境。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陈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辩称其法律意识淡薄,以为只是“帮忙办事”,未意识到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律。陈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陈某的行为是否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赵律师还指出陈某系初犯、认罪认罚、仅涉及两名偷渡人员、系单人单次,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本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陈某协助办理签证、订购机票、安排出境的行为,因在出境时被边防检查机关查获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陈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陈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本案仅涉及两名偷渡人员,系单人单次,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赃凭证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当面沟通详细阐述了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和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依法对陈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犯罪未遂+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争取酌定不起诉的案例。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在偷越国(边)境之前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和酌定不起诉的法律要件,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为当事人争取了“无犯罪记录”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