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CX刑初〔2025〕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4月至9月期间,马某(化名)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在内蒙古某地出租房内多次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9870元。事实上,早在2018年马某因卖淫被行政拘留时,就已被公安机关告知患有梅毒。2024年9月,她再次因卖淫被行政拘留,随后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马某家属委托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通过会见和阅卷,赵律师发现马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赵律师重点论证马某系因经济压力走上犯罪道路,主观上无恶意传播性病的故意,且其行为未造成实际传播后果。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马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恳请法庭依法从轻处罚。
第一,马某具有自首情节。传播性病罪中,若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主动交代,应认定为自首。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二,马某主观上无恶意传播性病的故意。其行为更多是出于经济压力,为了帮儿子还债才走上犯罪道路,与恶意报复社会、蓄意传播性病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第三,马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未引发公共卫生事件,未实际造成他人感染性病,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第四,传播性病罪不以实际传播结果为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八十条,只要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即构成犯罪,是否实际传播不影响定罪。但实际未造成传播的,可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马某的自首、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传播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对罚金数额予以适当降低。”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马某构成传播性病罪。对于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予以采纳,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9870元-1-4。刑期较公诉机关建议的二年六个月减轻了六个月,罚金也低于公诉机关的建议。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自首+认罪认罚”成功争取从轻判决的案例。传播性病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本罪的量刑情节——自首、认罪认罚是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法定情节。
本案的启示在于:传播性病罪不以实际传播结果为要件,只要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卖淫或嫖娼,即构成犯罪,是否实际传播不影响定罪。因此,辩护的重点应放在自首、认罪认罚、主观恶性等量刑情节上,争取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同时,同一行为若同时触犯行政法与刑法,行政处罚可折抵部分刑期或罚金,但不免除刑事责任。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