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YC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J某(化名)原系某知名互联网公司汽车业务部制片人,负责视频节目的供应商推荐、甄选及费用结算等工作。2020年至2023年期间,合作方公司为推进项目验收及结算,共计向J某支付了54万余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即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25年9月,J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仍面临着被定罪量刑的重大风险。J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介入,进行了全面、细致的阅卷工作,并与J某进行了深入沟通。通过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赵律师制定了以“犯罪情节轻微”为核心,争取不起诉决定的辩护策略。在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详尽法律意见书中,赵律师从多维度展开了有力论证。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J某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主观恶性极小。J某收受钱款源于合作方在长期正常业务往来后的主动给付,系临时起意,而非蓄意预谋或主动索贿,根源在于法律意识淡薄,与预谋型商业贿赂有本质区别。
第二,行为未实质损害单位利益。J某在收受钱款后所提供的视频调色指导、催办尾款等行为均未超越其职责范围,未实质影响项目质量和公司决策,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法益侵害程度低。
第三,J某具有多项法定从宽情节。J某在案发前已通过借款、卖车等方式全额退赃54万余元,有效挽回了经济损失;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具备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第四,参考类案处理结果。同市区类似情节下已有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先例,本案适用不起诉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综上,J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全额退赃、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J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定:J某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J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J某避免了“犯罪标签”对个人未来人生的负面影响。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犯罪情节轻微+全额退赃”争取不起诉的案例。2026年两高新规施行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入罪门槛降低,数额较大标准从6万元进一步下调。但本案涉案金额54万元,仍通过主观恶性小、未实质损害利益、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以多维度论证构建逻辑严密的辩护体系,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