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虚开发票罪“虚开”行为的四种法定情形——北京刑事辩护赵飞全律师权威解读

2026-06-25

“虚开”行为的认定是虚开发票罪辩护的核心问题。虚开发票罪赵飞全律师结合2024年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权威解读。根据《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无实际业务虚开。 这是最典型的虚开行为,即完全虚构交易开具发票。此类行为直接违背发票作为经济交易凭证的公信力,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虚开发票罪赵飞全律师指出,在此类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的基础证据。

有实际业务但内容不实。 有实际业务但开具的发票在货物品名、服务名称、数量、金额等方面与实际不符,同样构成虚开。在此类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准确区分“完全虚构”与“内容不符”两种情形,前者危害性更大,后者则可能存在数额计算的争议空间。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注重对业务真实性的全面审查。

非法篡改发票电子信息与兜底条款。 随着电子发票的普及,非法篡改发票电子信息的危害日益凸显。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兜底条款,要求适用时必须严格遵循与前述行为同质的解释原则。虚开发票罪赵飞全律师提醒,在此类案件的辩护中,应当严格审查篡改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防止兜底条款的过度扩张适用。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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