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适用正在经历一场根本性转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对此进行了权威解读。
出罪规则的正式确立。 《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确立了一项至关重要的出罪规则: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正式限缩为“骗税型虚开”——其打击的核心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行为。这一规则的确立,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适用的历史性转折。
从“行为论”到“目的论”的演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4日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中,郭某、刘某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逃税罪一案,显示出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司法裁判逻辑的重大转变,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行为论”走向“目的论”,从“形式化”走向“实质化”。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限缩为“骗税型虚开”,着重打击空壳公司虚开行为、实体企业以“税点”方式骗取税款行为以及骗取留抵税额退税行为等严重涉税犯罪。这一裁判导向对于指导各级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
“目的+结果”双要件出罪规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本质在于行为人滥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如果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仅是虚增业绩用于上市、获取银行贷款或满足融资要求,且未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则不构成本罪。对于“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已经达成共识,认为“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故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这一双要件出罪规则的确立,要求辩护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必须审查两个核心问题:行为人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虚开行为是否因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款的被骗损失?
《解释》的体系性变革意义。 2024年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实质性重塑。该解释通过提高入罪数额标准、确立出罪规则、限制兜底条款的适用,显著改变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适用格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赵飞全律师凭借对最新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通过“无骗税目的、无税款损失”的双要件辩护策略,成功代理了多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始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处理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