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辩护|张某网盘分享案获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

2026-06-16

案号:(2026)X 检刑不诉第 0XX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年 6 月至 9 月,张某(化名)系某公司职员,因个人兴趣,通过网盘向他人分享淫秽视频链接,未主动收费,仅接受他人自愿小额转账,累计转账金额 4800 元。案发后,侦查机关调取张某网盘数据及聊天记录,认定张某传播淫秽视频 53 部,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家属委托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核心诉求为证据不足不起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审查本案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完整性、关联性及证据链完整性,发现本案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听证会上发表专业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家属委托,我作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依法参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活动。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应当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第一,涉案淫秽视频数量认定证据不足,无法精准核实。侦查机关从张某网盘提取的 53 部视频,未进行完整的同一性鉴定,无法证明全部视频均为张某主动分享;部分视频提取时间、上传时间与张某操作记录无法对应,无法排除他人使用张某网盘账号上传视频的合理怀疑;网盘数据存在部分缺失,无法完整统计张某实际分享的视频数量,数量认定缺乏客观、完整的证据支撑。 第二,“以牟利为目的” 证据不足,无法排除无偿分享的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张某以牟利为目的,仅依据 4800 元小额转账记录,但聊天记录显示,转账均为他人自愿打赏,张某未主动定价、推广、收费,未明确约定对价,未形成稳定的交易模式。张某辩称系无偿分享,转账为他人自愿赠与,现有证据无法推翻该辩解,无法排除无偿分享的合理怀疑,无法证实张某具有明确的牟利目的。 第三,电子数据提取程序违法,证据合法性存疑。侦查机关提取张某网盘数据时,未制作完整的提取笔录,未记录提取人员、时间、地点、过程,未对提取过程进行全程录像,未依法封存原始存储介质,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相关规定,提取的电子数据合法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证据链断裂,无法形成完整闭环。本案中,视频数量、牟利目的、分享行为三大核心事实均存在证据瑕疵,各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唯一指向张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结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采纳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2026 年 1 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由,对张某不起诉,案件终结,张某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典型案例,核心辩护逻辑在于精准攻击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完整性,切断证据链,推动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起诉。司法实践中,涉黄网络犯罪案件高度依赖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提取程序不规范、数据缺失、关联性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此类案件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高发领域。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完整性、关联性:一是审查提取笔录、封存记录、录像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审查数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篡改、删除、缺失情况;三是审查数据与当事人行为的关联性,是否能唯一指向当事人实施犯罪行为;四是审查证据链是否完整,各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

赵飞全律师凭借丰富的电子数据质证经验,精准识别本案证据瑕疵,从程序、实体、证据链三个维度全面论证证据不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彻底终结案件,充分体现了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在证据审查、质证方面的专业能力,为同类证据不足案件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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