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最新|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共同犯罪从犯、获利微薄缓刑案

2026-06-16

【案号】(2026)WH刑初字第124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前网络涉黄犯罪大多呈现团伙化、流水线运作模式,分为组织者、引流者、内容发布者、底层转发者多个层级。2026 年安徽地区法院审理此类共同犯罪案件时,严格区分主犯与从犯:组织策划、掌控资金、负责引流的为主犯,依法从重处罚;仅听从指令、从事简单转发、获利微薄的底层人员,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符合条件的优先适用缓刑。

专业的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专攻团伙涉黄案件主从犯区分辩护,擅长梳理团伙分工、论证底层人员次要作用,多次帮助团伙内底层参与者争取缓刑、从轻处罚。

本案当事人吴某,受他人邀约加入网络涉黄团伙,仅按照上线指令完成简单内容转发,不参与策划、不负责引流、不管理账号,全程违法获利不足一千元。案发后团伙全部人员到案,吴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家属委托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出庭,争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辩护过程

辩护重点:明确吴某在团伙中属于次要辅助地位,系法定从犯;获利极少、主观恶性低,加之初犯、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专业的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依法担任被告人吴某一审辩护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仅执行简单转发工作,处于次要、辅助地位,属于从犯;其违法获利微薄,主观恶性极小,同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恳请法庭对吴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第一,团伙分工明确,吴某仅为底层执行者,不起主导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第二,吴某获利不足千元,远低于团伙主犯,犯罪收益极低,社会危害性小。第三,吴某系初犯,无违法前科,归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第四,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无社会风险。

综上,恳请依法判处缓刑。

三、判决结果

庭审中,法庭当庭梳理整个涉黄团伙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获利明细,确认主犯负责整体策划、账号运营、资金分配,起到核心主导作用;吴某仅按照上线指令完成机械转发,不参与任何决策、管理工作,在团伙中处于明显的次要、辅助地位,依法认定为从犯。

同时法庭查明,吴某全程违法获利仅 860 元,数额微薄;无任何前科劣迹,属于初犯;案发后始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结合辖区司法所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吴某有固定住所与工作,日常表现良好,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依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从犯从轻处罚的规定,结合本地量刑规则,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判决:吴某犯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吴某无需服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即可。法院对团伙主犯判处实刑,对底层从犯适用缓刑,实现了“区别对待、宽严分明” 的裁判思路。本案判决既严厉打击团伙核心组织者,又对失足底层人员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网络团伙涉黄、区分主从犯、从犯适用缓刑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团伙犯罪的量刑规则。

第一,团伙犯罪必须坚持主从犯区分。网络涉黄团伙层级分明,不同人员的地位、作用、获利差距巨大,法院不会“一刀切” 同罪同罚。底层执行者作用小、获利少,是从犯认定与缓刑适用的主要群体。

第二,获利金额是评判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本案当事人获利不足千元,明显不属于以犯罪为业的人员,主观恶性远低于团伙头目,量刑自然大幅从宽。

第三,团伙犯罪的风险警示作用极强。很多年轻人碍于情面、贪图小额报酬参与不明网络团伙,看似只是简单转发,实则已经构成共同犯罪。即便作为从犯获得缓刑,也会留下刑事案底,影响终身。

第四,专业律师区分主从犯的辩护能力至关重要。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能够完整梳理团伙架构、论证当事人的次要地位,帮助法院精准量刑,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当事人遭遇团伙犯罪调查时,务必如实供述分工,配合律师开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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