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SN检刑不诉〔2026〕007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随着虚拟货币交易管控愈发严格,大量非法资金借助虚拟币流转洗白,成为近年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行为。2025年12月,某网络诈骗团伙通过社交平台、虚假投资理财话术实施批量诈骗,累计骗取被害人资金180余万元,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团伙为规避银行资金监管、斩断司法溯源链路,并未直接使用银行卡转账分流赃款,而是将其中90万元诈骗赃款分批购入主流虚拟货币,通过币价短期波动、低买高卖进行套利操作,最终衍生非法收益16万元,该部分套利资金属于法定的犯罪所得收益范畴。
为将虚拟币套利收益彻底转化为合法流通资金,该团伙寻找常年参与虚拟币场外交易的李某,以“高价回收虚拟币、即时结算、无风险套利”为噱头,邀约李某协助批量变现虚拟货币对应的非法收益资金。李某日常有个人闲置资金炒币习惯,知晓虚拟币场外交易存在监管风险,但并未明确知晓本次交易对应的资金来源是电信诈骗赃款衍生收益,仅认为是普通个人闲置币变现交易。为赚取每笔千分之三的变现佣金,李某答应协助操作,通过个人多个场外交易账户,分批将对应16万元犯罪收益的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完成资金洗白流转,累计获利5000余元。
2026年1月,公安机关依托大数据反诈资金溯源系统,穿透虚拟币匿名交易链路,锁定本次非法变现渠道,将李某抓获归案。侦查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常年参与虚拟币场外交易,熟知行业监管规定,应当预判出大额批量变现的异常性,推定其主观明知资金非法,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李某交易模式异于普通个人投资变现,属于批量协助他人处置可疑资金,交易频次高、金额集中、获利模式异常,符合本罪构罪特征,拟对李某提起刑事公诉。李某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交易过程,反复辩解自身无主观明知,只是常规场外交易获利,并非协助洗钱,但因不懂法律,无法区分常规投资交易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面临被起诉留案底的风险。为争取不起诉结果,李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手本案后,针对虚拟币涉财类案件专业性强、证据链条隐蔽、主观明知难认定的特点,开展精细化全案辩护工作。律师多次会见李某,详细核实其交易习惯、认知水平、交易沟通细节,固定当事人主观认知证据;全面调取卷宗材料,包括虚拟币交易流水、场外聊天记录、资金交割凭证、公安机关溯源报告、同案供述等,逐一排查证据漏洞,精准锁定本案核心辩护要点。
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及全国同类虚拟币涉罪判例,律师明确本案核心突破口: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明确知晓涉案资金为诈骗犯罪衍生收益,仅能证实其知晓交易存在监管风险,不能推定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明知;且李某无主动掩饰、隐匿资金的行为,交易全程可溯源,社会危害性极低,符合存疑不起诉条件。据此撰写专业不起诉辩护词,全方位论证无罪核心理由。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辩护人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家属委托,担任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结合全案证据、案件事实、虚拟币交易行业特性及最新刑事司法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李某构成刑事犯罪,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意见如下:
首先,本案缺失构罪核心主观要件,无证据证实李某明知涉案资金为犯罪所得收益。本罪成立的核心前提是行为人明确知晓交易标的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该明知必须是具体、确定的认知,而非概括性、模糊性的风险预判。纵观全案所有证据,无任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当事人供述可以证实,上游团伙告知李某本次虚拟币变现资金来源于电信诈骗赃款孳息。李某仅知晓虚拟币场外交易存在监管合规风险,该合规风险认知不能等同于对刑事犯罪收益的明知,公诉机关以行业风险认知推定刑事明知,属于典型的客观归罪。
其次,李某的交易行为符合个人投资交易特征,区别于职业洗钱、非法洗白行为。李某日常存在个人虚拟币投资习惯,本次交易操作模式、交易渠道均与个人常规交易一致,未使用隐蔽账户、未拆分规避监管、未销毁交易记录、未刻意隐匿资金流向。全部交易数据公开可查、全程可溯源,不存在本罪要求的“掩饰、隐瞒、转移、隐匿”等核心犯罪行为,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再次,李某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极低,无任何犯罪预谋。李某本次交易仅为小额赚取交易佣金,并非专门从事非法资金洗白业务,无长期协助他人处置非法资金的职业倾向,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交易细节,无隐瞒、狡辩、抗拒侦查行为,彻底配合司法机关溯源资金,最大限度协助案件查办,未对司法侦查造成任何阻碍。
最后,结合最新司法裁判口径,虚拟币常规交易风险认知不构成刑事明知。当前司法实践明确规定,对于普通投资者参与的虚拟币场外交易,若无明确证据证实其知晓资金涉罪,不得单纯以交易异常、存在合规风险推定构罪,应当严格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仅属于行政合规瑕疵,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追责标准。
综上,本案证据无法形成闭合证据链条,无法排除李某不知情、仅参与常规交易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秉持疑罪从无原则,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
2026年6月
辩护材料提交后,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结合虚拟币案件裁判难点、同类不起诉判例,逐条拆解公诉机关的推定逻辑,充分论证本案证据瑕疵,全力推动案件不起诉处理。
三、判决结果
人民检察院经多次阅卷核查、梳理交易链路、参考最新司法判例,完全采纳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为诈骗犯罪所得收益,公诉机关的推定明知逻辑不具备排他性,案件事实存疑、证据不足,不符合刑事起诉条件。
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案件彻底终结,李某无刑事案底,个人征信、工作生活、子女政审均不受任何影响,成功规避刑事追责。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虚拟币交易领域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典型不起诉案例,精准厘清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核心边界,凸显了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处理新型涉财犯罪案件的专业能力。近年来,大量不法分子利用虚拟币匿名、跨平台、难溯源的特点洗白赃款,很多普通投资者因参与常规场外交易,被办案机关机械认定为协助洗钱,面临刑事追责。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律师精准区分了“知晓交易有风险”和“知晓资金是犯罪收益”的法律差异,打破了办案机关以交易形式异常直接定罪的机械思维。同时明确了司法裁判新规:普通民众的常规投资交易、无刻意隐匿行为、无明确涉罪认知的,不得随意升格为刑事犯罪。
本案也警示广大投资者,虚拟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存在极大合规与刑事风险,切勿贪图小额佣金协助他人批量变现、流转资金,极易沦为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一旦不慎涉案,切勿被动认罪,务必第一时间委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介入,通过专业质证厘清主观认知边界,争取不起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