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行贿罪无罪案例:专业的行贿罪律师切断“感情投资”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因果链

2026-06-15

案号:(2026)X高法刑终字第XX

一、案件基本情况

郑某某系某医疗器械销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9年至2022年期间,为拓展公司业务,郑某某长期通过节日送礼、宴请等方式,向某公立医院院长孙某进行所谓的“感情投资”,累计金额达8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某为了在医院采购中获得竞争优势,长期拉拢腐蚀领导干部,情节严重,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郑某某坚称自己仅仅是维护客情关系,从未提出过具体的请托事项,遂提起上诉,并委托了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手二审后,将辩护重心死死锁定在“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法定构成要件上。他仔细研读了案卷材料,发现了一审判决混淆了“日常人情往来”与“权钱交易”的致命错误。在二审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关键的无罪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郑某某的定罪存在根本性错误。第一,行贿罪的成立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纵观全案证据,郑某某虽在节日期间向孙某赠送了礼金,但双方均系老乡关系,部分礼尚往来具有传统习俗性质。更为关键的是,郑某某在每次送礼时,均未提出任何具体的请托事项,也未要求孙某在特定的招投标项目中违规提供帮助。第二,在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这种长期的‘感情投资’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行贿。如果仅仅因为双方存在上下级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就将在节假日送礼的行为一律认定为行贿,将严重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第三,涉案医院的采购项目均经过了公开合规的招投标程序,郑某某的公司均是凭借自身实力中标,并未谋取任何不正当竞争优势。综上,指控郑某某构成行贿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合议庭宣告无罪。”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高度重视赵飞全律师提出的法理异议,经审查确认了郑某某送礼时并无具体请托事项的事实。最终,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定郑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主观目的要件,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郑某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二审成功厘清“感情投资”与“行贿犯罪”边界的标杆案例。在医药反腐持续深入的大背景下,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但在定罪量刑时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在此案中,精准区分了违纪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将企业家的“无具体请托的感情维系”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权钱交易”进行了完美切割,有效避免了客观归罪。这不仅为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也彰显了司法裁判在追究行贿犯罪时的精细化与公正性。找一位懂政策、懂管理的专业的行贿罪律师,是化解此类危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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