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取保候审是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关心的程序问题之一。能否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获得取保候审,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尽早回归社会,也直接影响案件的辩护走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涉及金额认定复杂、证据审查专业性强,取保候审的申请策略与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本文结合2026年司法实践,系统解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与操作策略。
一、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与适用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最常被引用的取保候审理由是第二项——“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争取取保候审的有利因素
从司法实践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以下情形有利于争取取保候审:涉案金额处于第一档量刑区间(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相对较低;已全额补缴税款并取得税务机关的合规认可;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无逃匿风险;案件事实和证据已基本固定,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案件办理。
在税务稽查阶段,如果能主动配合补缴税款,争取税务处理阶段的行政解决而非刑事移送,对于后续争取取保候审具有重要价值。税务稽查阶段是“黄金前置节点”,辩护律师可提前介入,协助企业梳理交易凭证、核实税额核算,提出异议意见,争取将案件止于行政处理(如仅作罚款、补缴税款)。
三、取保候审申请的核心材料
申请取保候审时,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需要提供充分的材料支撑: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无前科证明;固定住所和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补缴税款的凭证和税务机关的合规确认文件;认罪认罚的书面材料;单位谅解信或合规整改报告(如有);家属或单位出具的保证书等。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钟某案中,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已被羁押37天,赵律师通过论证钟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和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当事人于当日获释。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逮捕后,通过专业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仍然可以实现案件在检察环节的终结处理。
四、取保候审申请的最佳时机
刑事拘留后的37天是争取取保候审的黄金窗口期。在这一阶段,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如果侦查机关不予批准,律师应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一旦检察机关决定不批捕,公安机关依法应当释放当事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特点在于,税务稽查阶段通常先于刑事侦查阶段。在税务稽查阶段,律师即可介入,协助企业梳理交易凭证、核实税额核算,提出异议意见,争取将案件止于行政处理。如果发现存在稽查线索被移送公安的重大风险,律师可提前推动补缴税款等工作,为后续争取取保候审创造条件。
五、取保候审失败后的应对策略
如果取保候审申请未获批准,当事人被继续羁押,家属也不必过于焦虑。此时,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持续发力。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促使检察机关重新评估羁押必要性;在审判阶段,如果当事人符合缓刑条件,法院可以依法判处缓刑,当事人在判决后即可获得人身自由。
赵飞全律师提醒,取保候审不等于案件终结,更不代表无罪。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得干扰证人、串供或毁灭证据,同时在传讯时及时到案。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后,仍需要在律师的指导下配合案件后续程序。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补缴税款是最核心的量刑从宽情节,也是争取取保候审的最有力筹码。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应当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引导当事人主动补税,为争取取保候审和后续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把握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依法争取取保候审,使当事人在审判前回归社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