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X刑初字第168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5月,辖区公安机关开展网络涉黄乱象常态化整治工作,重点清查网络社交平台、短视频评论区、私域社群等涉黄引流高发区域,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诱导未成年人从事色情交易的违法犯罪行为。办案民警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张某(化名,男,26岁,普通上班族)的社交账号存在多条与未成年女性的暧昧聊天及涉交易沟通记录,线索核查属实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立案侦查,罪名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
经侦查机关依法查明,2026年4月上旬,张某在某社交平台随机匹配结识一名未成年女孩,双方短暂聊天熟悉后,张某以赠送奶茶、零食、小额红包等日常福利为诱饵,试探性劝说女孩通过线下陪同的方式赚取零花钱,暗示可以通过特殊交易获利。在沟通过程中,张某多次言语诱导女孩放弃学业、外出兼职,灌输“快速赚钱”的错误观念,女孩在诱导下产生了卖淫的初步想法。
后续因女孩家长及时发现异常,严厉制止女孩继续与张某往来,双方并未达成实质性交易约定,未确定交易时间、地点、价格,张某也未从中获取任何违法收益,无任何实质性危害结果发生。经身份核实,涉案女孩案发时未满14周岁,属于刑法法定幼女范畴,侦查机关据此认定张某的诱导行为已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经审查案件材料后,认定张某明知对方系未成年人,仍实施言语引诱、思想诱导行为,触犯引诱幼女卖淫罪重罪,结合本罪从严打击的司法政策,初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实刑。面对即将到来的重刑判决,张某及家属压力巨大,深知一旦定罪服刑,不仅个人人生彻底被毁,稳定的工作、征信、社会声誉全部归零,普通家庭也将承受巨大的舆论与经济压力。
经查,张某系土生土长的本地普通青年,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一贯品行端正,工作稳定、孝顺顾家,是亲友、同事眼中的老实人。本次涉案完全是闲暇无聊、法律意识极度薄弱,一时口舌失范、心存侥幸所致,无职业化涉黄犯罪意图,无主动恶意侵害未成年人的主观心态。案发后,张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言行的严重违法性,内心极度懊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全部侦查工作,如实供述所有聊天及沟通细节,无隐瞒、无狡辩、无抗拒执法行为。
为最大限度降低案件负面影响,争取司法从宽处理,张某家属第一时间找到被害人及其监护人,诚恳道歉、深刻认错,主动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完全谅解,顺利出具书面刑事谅解书。同时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手写数千字悔过书,深刻剖析自身错误,承诺终身严守法律底线。为争取大幅轻判、最大限度降低刑期,张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全程出庭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手本案后,精准把控2026年涉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司法尺度,明确本案核心辩护思路:张某行为虽触及重罪,但整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极低,具备认罪认罚、全额谅解、初犯偶犯、无实质危害、主观恶性极小等多项核心从宽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未充分考量全部从轻事由,量刑畸重,具备极大的轻判空间。
律师团队随即开展精细化、全维度辩护工作,全程深耕案件细节、挖掘从宽亮点、补齐证据短板。首先多次会见当事人张某,耐心安抚其焦虑情绪,全面复盘案件完整经过,固定其主观无恶意、行为无预谋、案发后真诚悔过、全程配合调查的完整事实,确保供述稳定、真实、完整,杜绝任何量刑加重风险。
其次,全面细致审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包括聊天记录、侦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身份信息、立案材料等,逐一核对案件细节,确认张某仅存在言语诱导行为,无暴力胁迫、无物质重金利诱、无对接嫖客、无促成交易、无违法获利,无任何恶劣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完毕,社会危害性极低。同时核实被害人谅解书、赔付凭证、认罪认罚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全部从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形成完整的从宽证据链。
此外,律师团队针对性检索2025-2026年全国同类引诱幼女卖淫罪、无实质交易、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判例,结合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指导意见,构建完整的从轻辩护逻辑,当庭提交专业辩护词,核心辩护观点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对本案罪名定性,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恳请法庭充分考量本案情节显著轻微、被告人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对张某大幅从轻处罚,彰显司法教育、感化、挽救的核心功能。
第一,本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区别于同类恶性犯罪。纵观全案,张某仅实施了初步的言语诱导、思想灌输行为,未实施对接嫖客、商定交易、促成卖淫等核心犯罪行为,无任何实质性违法交易发生,未获取一分钱违法收益。同时,张某未使用暴力、胁迫、欺骗、拘禁等恶劣手段,未对涉案幼女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摧残、心理阴影等不良后果,未引发恶劣社会舆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相较于职业化、规模化、多次作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同类犯罪,本案危害程度微乎其微,依法应当从轻评价。
第二,张某主观恶性极小,无再犯罪风险,可教育改造性极强。张某系初犯、偶犯,过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任何违法劣迹,本次涉案并非预谋犯罪、职业犯罪,仅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时侥幸、言行失范所致,无专门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牟利的主观目的,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意。案发后深刻认知自身错误,彻底摒弃违法思想,经社会调查评估,其日常表现良好、三观端正,无再犯可能性。
第三,张某具备多重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应当叠加从宽适用。其一,张某全程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二,张某主动向被害人及家属诚恳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一方完全刑事谅解,被害人一方自愿放弃追责,司法矛盾彻底化解;其三,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构成坦白,无隐瞒、无串供、无毁灭证据等抗拒行为;其四,张某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具备充分的教育挽救基础。
第四,对张某从轻处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司法公平原则。当前司法政策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从严惩处、区别对待”,对于主观恶意深、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坚决严惩,但对于无心之失、情节轻微、真诚悔过、全力弥补过错的初犯、偶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避免机械司法、过度追责。若对张某判处实刑重罚,与其轻微犯罪情节、极低社会危害性不匹配,违背罪责刑相统一原则。
综上,恳请合议庭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被告人悔过表现,充分考量本案特殊情节,摒弃机械量刑思维,对张某大幅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当庭质证认证、综合评议全案案情及辩护意见,全部采纳专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赵飞全的从轻辩护观点。法院审理认定,张某虽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实质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小,且具备认罪认罚、坦白、全额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多项从宽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依法予以调整。最终判决:张某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相较于公诉机关五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成功减刑一年二个月,实现了最大限度轻判的良好结果。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引诱幼女卖淫罪中轻微犯罪、全额谅解、认罪认罚大幅减刑的典型成功案例,清晰展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在重罪案件中的减刑价值。很多当事人及家属存在误区,认为引诱幼女卖淫罪作为五年起步的重罪,几乎没有减刑空间,一旦定罪就只能接受重刑。但通过本案可以明确,重罪并非必然重判,案件的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悔过态度、弥补行为,都是法院量刑的核心考量因素。
本案的核心胜诉关键,在于律师精准锁定了“无实质交易、无获利、无危害后果、取得被害人谅解”四大核心从轻亮点,打破了办案机关机械从严量刑的固有思维。在涉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被害人谅解并非形式化流程,而是法院评判社会矛盾是否化解、被告人是否真心悔过、是否具备从宽基础的重要依据,对于轻微涉案案件,能够极大撬动量刑从宽幅度。
同时本案也警示广大民众,网络言论绝非法外之地,哪怕是线上言语诱导、思想灌输,只要针对未满14周岁幼女,就可能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重罪。日常网络社交务必严守法律底线,杜绝任何涉低俗、涉色情、涉诱导牟利的不当言论。一旦不慎涉案,切勿消极等待判决,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介入,积极争取被害人谅解、固定全部从宽情节,全力实现减刑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