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二审改判案例:核心主犯未到案,专业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律师助郑某获从犯认定并减刑

2026-06-03

(2026)M某刑终〔2026〕ZZC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郑某(化名),男,32岁,福建某无业人员。2025年3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现场查获大量麻黄碱及生产设备。在后续侦查中,警方根据资金流向锁定了郑某,指控其为该制毒团伙的“金主”之一,负责出资购买原料并租赁厂房。一审法院认定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涉案物品数量巨大,遂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
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家属认为郑某仅是受雇于人的“马仔”,并非出资人,遂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郑某在会见中向赵律师透露,真正的幕后老板是绰号“老鬼”的人(另案处理,在逃),自己只是负责跑腿和看守现场,并未实际出资。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二审程序后,敏锐地发现一审判决书中关于“郑某系主犯”的认定主要依赖于同案犯的口供,而缺乏客观的资金流向证据佐证。赵律师立即展开了针对性的调查与辩护工作。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郑某为主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量刑过重。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专业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律师必须厘清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第一,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郑某具有‘出资’行为。一审认定郑某为主犯的关键依据是‘出资购买原料’,但全案卷宗中没有任何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显示郑某支付了原料款。所谓的‘出资’仅有同案犯王某(已判刑)的孤证,而王某为了推卸责任,极有可能将主要罪责推给郑某。第二,郑某在犯罪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郑某的行为仅限于租赁厂房(以他人名义)、看守现场、接送工人,这些都是典型的辅助性行为。真正的技术核心、原料来源、销售渠道均不由郑某控制。第三,核心主犯‘老鬼’未到案,导致事实认定存疑。现有证据显示,有一个绰号‘老鬼’的人在幕后指挥,郑某与其有频繁的通话记录,且郑某的生活开销均由他人支付,这充分说明郑某也是受雇佣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核心主犯未到案、郑某作用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其为主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认定郑某为从犯。”

三、判决结果

XX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虽然郑某参与了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过程,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出资人,且考虑到幕后主使未到案,郑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尚需进一步厘清,不宜认定为主犯。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郑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二审阶段通过“主从犯辨析”成功改判的典型案例。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共同犯罪中,往往存在层级复杂、分工细致的特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专业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律师在辩护时,不能仅看当事人是否出现在现场,更要深究其是否掌握核心资源(资金、技术、渠道)。赵飞全律师紧抓“资金流向”这一客观证据的缺失,结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成功将当事人从主犯辩护为从犯,刑期大幅缩减,体现了极高的专业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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