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YS刑初〔2026〕ZXX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年 8 月,当事人徐某,29 周岁,个体小摊贩,无涉毒前科,被同乡以高额日薪引诱参与简易窝点制毒,仅帮忙投料、搬运原料 3 天即被公安抓获。办案机关现场清点成品甲基苯丙胺 12.3 克、生产废液 4.6 公斤,侦查机关将废液折算毒品重量计入总涉案数量,公诉机关按照合计折算近 50 克毒品确定量刑起点,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七年。家属得知量刑建议后立刻委托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赵飞全介入一审辩护。赵飞全结合 2026 年最高法毒品数量认定新规:无提纯价值、无法提炼出有效毒品成分的生产废液,不计入制毒数量;仅被利诱短期参与、未掌握核心工艺的人员,可大幅下调量刑基准。制造毒品罪律师赵飞全主攻废液数量剔除、从犯降档量刑两大辩点。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赵飞全两项核心取证:第一,向法院申请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废液专项含量检测,鉴定结论证实废液有效毒品含量极低、无经济提纯价值,属于生产废料;第二,调取当事人微信聊天、资金流水,证实徐某被对方临时高薪引诱,未参与配方研发、原料采购、成品销售,仅短期从事体力劳动。同时搜集广东近年废液不计入制毒数量同类判例 8 份,庭审提交从轻量刑辩护词。
【一审从轻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赵飞全担任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一审辩护人,结合司法鉴定意见、2026 年毒品数量认定新规发表从轻处罚意见:第一,公诉机关将 4.6 公斤生产废液折算计入毒品总数量,没有法律与鉴定依据。经第三方专业鉴定,案涉废液属于生产废弃残渣,有效成分含量极低,不具备进一步提纯产出成品毒品的客观条件,依据最高法 2026 年毒品数量裁判规则,无法提炼有效毒品的废液、废料不得计入制造毒品数量,本案仅能以查实的成品 12.3 克作为量刑基数,公诉机关量刑基准计算错误。第二,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次要从犯,被同乡以高薪临时诱骗入伙,仅参与 3 天简单体力劳作,不掌控配方、货源与销路,没有从中获取大额违法收益,归案后认罪认罚、坦白全部事实,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指认窝点主犯信息,具备多项法定从轻情节。第三,涉案成品全部当场查扣,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毒品扩散危害,案件社会危害性有限;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过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小。参照广东省同类判例,冰毒 10-15 克、从犯认罪认罚案件普遍量刑在一年半至三年区间,原七年量刑建议明显畸重。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剔除废液折算重量,下调量刑基准,对徐某大幅度从轻判处刑罚。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信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赵飞全辩护意见,剔除废液折算数量,仅按 12.3 克成品量刑,最终判决: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相较于原量刑建议缩减刑期五年五个月,实现断崖式从轻判决。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依托毒品废液数量认定新规实现大幅减刑经典判例。实务中大量办案机关习惯性将生产废液全部折算毒品重量加重量刑,2026 年新规明确废料废液区分认定标准。赵飞全作为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借助司法鉴定剔除无效涉案数量,从量刑基数源头降低刑期。涉案当事人遇到办案机关笼统把废液计入毒品重量时,尽快委托制造毒品罪律师申请专项含量鉴定,是从轻量刑的重要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