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挂名法定代表人无实际决策权——专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辩护获缓刑

2026-05-28

案号:(2025)X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至2025年,某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电商APP,以“消费返利”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会费获得推广资格,并按发展下线人数层层返利,注册会员超800万人,涉案金额近3亿元,层级达24级。李某(化名)系该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但据工商登记显示,案发前两年内法定代表人已变更30余次,李某仅系“挂名法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李某列为主要责任人,认为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对传销组织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十年以上。李某家属委托专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阅卷并会见李某,发现案件存在两大突破口:其一,李某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无实际决策权。通过调取工商变更记录、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等证据,证明李某系因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登记法人而被要求“代持”,从未参与公司的任何决策会议。其二,李某仅从事劳务性工作,未参与传销核心环节。APP开发、会员培训、资金结算等核心环节均由其他同案人负责,李某仅协助办理银行开户、工商年审等事务性工作,未实际领取工资,反而因工商手续垫付了路费和生活费。赵律师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辩护人认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第一,李某系从犯,作用极其有限。李某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无实际决策权,其工商登记身份系因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被迫代持。其仅从事劳务性工作,未参与传销模式设计、APP开发、会员培训等核心环节。


第二,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挂名法人的全部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第三,李某认罪认罚,家属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李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根据2026年两高《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李某的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李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涉案3亿、逮捕后缓刑率不足5%”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结果堪称重大突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挂名法定代表人”通过“形式身份与实质作用分离”辩护成功争取缓刑的案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处罚“组织者、领导者”,对于仅受单位指派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专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调取工商变更记录、实际控制人信用报告等证据,成功证明李某系“挂名法人”,将当事人从“十年以上”的量刑档拉至缓刑,实现“实刑转缓刑”的辩护突破。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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