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CTH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某在建高层住宅项目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塔吊安拆人员违规操作是事故直接原因,但同时将总工程师钟某(化名)列为责任人之一,认为其“对塔吊安拆方案审批把关不严”。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钟某刑事拘留,后移送审查起诉。钟某系总工程师,负责技术方案审批,事发当日其在办公室处理图纸审核工作,未在现场。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通过调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方案审批流程》,赵律师发现钟某虽负有技术方案审批职责,但其职责仅限于“审核技术参数合规性”,不涉及现场施工监督和安拆人员管理。根据2015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但不同层级人员的责任边界应予区分。
赵律师还调取了塔吊安拆方案原始文件,证明该方案由专业安拆单位编制,钟某审批时已尽到审核义务,方案本身不存在技术缺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安拆人员违规操作,属于一线作业人员的个人行为,与钟某的审批行为无刑法因果关系。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认为,钟某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对塔吊安拆作业不负有直接指挥和管理监督责任。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钟某作为总工程师,其职责为‘审核技术方案合规性’,不涉及现场施工监督。事故发生时的作业现场,由现场安全员和施工员负责监督管理,钟某并不在现场,对安拆人员的具体操作无权干预。
第二,钟某在技术方案审批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塔吊安拆方案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安拆单位编制,方案本身经审查符合技术规范,不存在明显缺陷。钟某无法预见安拆人员会在后续作业中违规操作,其审批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安拆人员违规操作,与钟某的职责无关联。根据沂检公刑不诉(2017)47号类案的不起诉理由,远离现场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如对特定作业不负有直接指挥和管理监督义务的,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本案钟某的情形与类案高度吻合。
综上,钟某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山东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对塔吊安拆作业不负有直接指挥和管理监督责任,其在技术方案审批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依法对钟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远离现场”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企业一般采取“一线作业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层级模式,不同层级承担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于很少出现在作业现场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来说,如果事故是因一线人员违规操作所致,不宜将中高层管理人员纳入追责范围。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定位岗位职责边界,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