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罪名之一,素有“口袋罪”之称。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四种类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亲办案例,系统解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及核心辩护策略。
一、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与“情节恶劣”的把握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寻衅滋事罪最常见的类型。认定“情节恶劣”应当综合考虑殴打的方式、次数、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社会秩序为寻衅滋事罪的法益,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结果。如果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发生在私密空间,没有对社会公众的安全感造成影响,则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毁财型寻衅滋事案中,当事人因邻里停车纠纷,对长期违规停放在其窗外的特定车辆造成损坏。赵律师通过拆解构成要件,成功论证行为不具有“随意性”、对象具有特定性、未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最终推动检察机关将指控罪名从寻衅滋事罪变更为较轻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效避免了“口袋罪”的不当适用。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应当严格把握“随意”与“特定”的界限,区分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
二、“随意殴打”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要求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如果一方系被动防卫,则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殴打型寻衅滋事案中,王某因与他人发生言语误会,对方先持械攻击,王某随后进行反击。赵律师从四方面论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观上无寻衅滋事故意,系制止不法侵害;客观上行为不属于“随意殴打”,反击针对正在实施侵害的特定人员;被害人先辱骂、先动手、持械攻击,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并援引类案裁判支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应当善于区分“互殴”与“防卫”,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积极争取无罪处理。
三、网络寻衅滋事的认定规则
202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版文章对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系统阐释。网络寻衅滋事行为强调“起哄闹事”,针对的虚假信息并未区分信息类型,但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在审查“虚假信息”时,应以主要信息虚假作为判断标准,即信息的核心内容虚假,足以造成一般人对相关事实的误解。
对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应考察行为人是否履行信息发布环节的审核义务、是否对明显虚假的部分视而不见、是否接到要求删帖的通知后仍继续散布、是否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接到通知后仍对帖文真实性不加核实且继续从事相关业务,说明其对发布的系虚假信息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明确认知。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在代理网络寻衅滋事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虚假信息的认定是否准确、主观明知证据是否充分。
四、寻衅滋事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2026年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多次或持凶器,强拿硬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任意损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应当准确把握这些入罪门槛,对于未达标准的行为,应坚决主张不构成犯罪。
在量刑方面,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是指三次以上,且每次实施的行为均以构成犯罪为前提。量刑时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次数、造成的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以及自首、立功、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
五、寻衅滋事罪辩护的综合策略
赵飞全律师总结,寻衅滋事罪案件的专业辩护应把握以下综合策略:第一,拆解“随意性”要件,若事出有因、对象特定,应排除寻衅滋事定性;第二,审查“社会秩序”法益是否受损,若发生在私密空间、未造成公共影响,应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三,论证被害人过错,依据司法解释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规定,争取无罪或从轻处罚;第四,积极争取正当防卫认定;第五,综合运用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在胡瑞律师代理的毁财型寻衅滋事案中,正是通过论证行为无“随意性”、对象具有特定性、未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成功推动了定性纠偏。在郝高峰、谭毅律师代理的寻衅滋事案中,通过坚持无罪辩护,聚焦正当防卫与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在李冬峰、张茜律师代理的案件中,通过论证当事人无寻衅滋事故意,成功推动检察机关撤销了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在周文达、李维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法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依法认定当事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为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系高级合伙人。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寻衅滋事罪指控,特别是案件涉及民间纠纷、正当防卫、对象特定等情形的,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无罪或从轻处罚的有力保障。赵飞全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在寻衅滋事罪案件辩护方面具有丰富实战经验。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