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行为模式日趋多样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飞全律师结合司法解释和2026年司法实践,对十二种常见行为模式进行了权威解读。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房地产与农林领域。 一是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是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是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商品与服务领域。 四是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金融产品领域。 五是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是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88†L16】。七是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新型业态与民生领域。 八是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是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是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二是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飞全律师在办案中发现,近年来以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养老项目等新型模式实施犯罪的案件占比显著上升。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指出,无论行为模式如何变化,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仍在于是否同时满足“四性”特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飞全律师建议企业和个人在开展涉及资金募集的业务时,应当首先审视行为是否落入上述十二种模式范畴,避免触碰刑事红线。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