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专业辩护新突破:赵飞全律师力促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

2026-06-21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4月,北京市某区一家养生会所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查获多名卖淫人员及管理人员。犯罪嫌疑人吴某(化名)系该会所的兼职出纳,负责日常账目记录和工资发放。公安机关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将吴某刑事拘留。吴某家属紧急委托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介入辩护。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吴某并全面了解案情。经初步研判,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两个关键问题:第一,吴某系兼职出纳,仅在会所负责正常记账工作,对会所内的卖淫活动不知情;第二,会所财务报表中并未计入涉黄收入,吴某无法从账目中发现异常。赵飞全律师认为,吴某不具备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存在争取不起诉的空间。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秉持专业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的严谨态度,从以下维度展开辩护工作。

第一,论证吴某不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协助。本案中,吴某系兼职出纳,工作内容为日常记账和工资发放,会所的涉黄收入另由单独系统记录,吴某无权接触。会所管理层刻意向基层财务人员隐瞒了卖淫活动。吴某对卖淫活动“不知情”具有客观依据,不具备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

第二,厘清一般服务性工作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界限。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吴某的岗位为兼职出纳,工作内容为记账和工资发放,属于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不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

第三,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所知情况,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愿意退缴违法所得。

赵飞全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证了吴某不具备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属于一般服务性工作,建议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吴某系兼职出纳,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对会所的卖淫活动不知情,不具备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且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精准把握“一般服务性工作”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界限、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通过对司法解释第四条的系统运用和对主观故意证据不足的充分论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将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的基层人员排除于刑事追诉之外。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此案中展现了对罪名构成要件和证据标准的精准把握能力,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