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专业辩护新突破:赵飞全律师力促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决定

2026-06-21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犯罪嫌疑人周某(化名,25岁)与未成年被害人小X(女,15周岁)系朋友关系。小X因与父母发生矛盾,到周某家中暂住一周。在此期间,周某与小X发生性关系。小X父母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以周某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移送审查起诉。周某家属委托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介入后即对本案的关键法律争议点进行了研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周某与小X之间仅一周的临时共居关系,是否达到了刑法意义上“共同生活关系”所要求的长期性、稳定性标准。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周某并全面审阅案卷材料。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中周某与小X之间的“共同生活关系”仅持续一周,系小X因与父母发生矛盾的临时性安排,而非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这一事实细节对定性具有决定性意义。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共同生活关系”的认定不能形式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但认定“共同生活关系”需满足长期性、稳定性、持续照护性等实质要件,不能将临时性、阶段性的共居一律认定为“共同生活关系”。

第二,周某与小X之间的共居是临时的、阶段性的。小X到周某家中暂住仅一周,系因与父母发生矛盾的临时安排,并非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安排。周某对小X的“照顾”,是朋友间的临时帮助,而非持续的、外界可识别的照护状态。

第三,周某未对小X形成支配性影响。根据“二元审查框架”的要求,认定“特殊职责”需同时满足职责来源的规范性与关系状态的支配性。本案中,周某与小X系朋友关系,双方关系相对平等,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性影响。

赵飞全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证了临时共居关系不应被扩大认定为“共同生活关系”,周某不符合“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认定标准。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周某与小X之间的临时共居关系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周某的行为不符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周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精准把握“共同生活关系”实质内涵、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通过对司法解释中“共同生活关系”应当满足长期性、稳定性实质要件的精准解读,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将临时借住数天的情形排除于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关系”之外。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此案中展现了对新罪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能力,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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