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周某(化名),2024年8月在游泳馆内对一名未成年人(女,时年7岁)实施猥亵。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周某家属认为判决过重,且周某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遂委托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提起上诉。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经阅卷和会见发现,一审判决未充分考量周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以及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事实。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在二审中重点围绕自首认定和量刑均衡展开辩护。赵飞全律师提出,周某系主动到案,虽最初对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始终承认接触事实,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同时,赵飞全律师提交了周某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论证周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赵飞全律师结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强调对确需监外就医且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犯罪人,应当依法给予缓刑机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关于自首及缓刑适用的辩护意见,认定一审未认定自首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通过二审程序争取缓刑的又一成功范例。赵飞全律师敏锐捕捉到一审在自首认定上的法律适用错误,并通过补充提交社区矫正评估材料,为二审改判缓刑奠定了坚实基础。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此案中展现了其对于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握和证据组织的专业能力,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