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组织卖淫罪律师推荐赵飞全——洗浴中心股东证据不足获不起诉

2026-06-17

北京组织卖淫罪律师推荐赵飞全。在组织卖淫罪案件中,股东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是否“明知”所投资场所存在卖淫活动以及是否实施了实质性的经营或管理行为。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股东主观明知或参与经营管理,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知名的组织卖淫罪辩护律师,在股东责任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2024年,重庆市某洗浴中心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查处。刘超(化名)系该洗浴中心的股东之一,投资入股后未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仅作为财务投资人定期了解经营状况。公安机关在查处该洗浴中心后,以刘超涉嫌组织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

刘超到案后辩称,自己仅为财务投资者,每月到店了解经营状况、对账分红系正常的股东权利行使,自己从未参与店内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店内可能存在卖淫活动并不知情。刘超曾被迫多次作出有罪供述,但其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刘超,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赵飞全律师发现,侦查机关认定刘超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证据存在明显缺陷——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刘超等人合伙经营洗浴中心并分红,却无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条,证实刘超对店内可能存在的具体卖淫活动“知情”并具有“组织”的故意和行为。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指出:组织卖淫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直接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在本案中,刘超仅为财务投资者,不参与足浴店的日常经营管理。足浴店可能同时存在合法按摩与非法卖淫活动,而现有证据无法将刘超的股东身份和分红行为,与“组织卖淫”这一具体犯罪行为直接关联起来,无法排除刘超仅是投资失败或疏于监管的合理怀疑。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认定刘超实施组织卖淫行为的证据存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超明知其投资的水疗店有卖淫的服务,认定刘超实施组织卖淫行为的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捕,刘超无罪释放。

北京组织卖淫罪律师推荐赵飞全提醒,在股东涉组织卖淫罪案件中,仅有投资没有实际经营行为,没有管理控制行为,投资行为不会自动转变为组织卖淫行为。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主观明知”的证据标准,为当事人争取无罪处理。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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