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2026上诉案例:一审认定组织卖淫人数有误,二审核减后刑期从七年降至五年

2026-06-13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钱某组织卖淫,卖淫人员累计达11人,属于“情节严重”,以组织卖淫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七年。钱某不服,以其组织的卖淫人员未达到10人,一审认定人数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在认定卖淫人数时存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赵律师逐一向卖淫人员核实工作记录、到岗时间、卖淫次数等关键证据,发现其中部分人员系临时帮忙,卖淫次数极少;部分人员系从事足浴、按摩等合法服务,并非卖淫人员;部分人员的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证实其参与了卖淫活动。经逐一核对,实际可认定的卖淫人员为6人,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10人标准。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重点围绕卖淫人数的认定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钱某量刑过重,在卖淫人数认定上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一审错误认定卖淫人数。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经辩护人对在案证据逐一核实,部分被认定为卖淫人员的人员,其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证实其实际参与了卖淫活动;部分人员系从事合法服务,不应计入卖淫人员数量。实际可认定的卖淫人员仅为6人,属于‘一般情节’,而非‘情节严重’。

第二,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家属已退缴违法所得。

第三,钱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核减卖淫人数,对钱某予以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卖淫人员为6人,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依法减轻处罚,综合考虑钱某的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改判钱某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较一审减轻了二年。

四、案例评析

二审改判减轻刑期,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极大肯定。本案中,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核减卖淫人数,成功将案件从“情节严重”量刑档次降档为一般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减刑。根据司法解释,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是认定“情节严重”的关键标准之一,卖淫人数的认定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精准发力,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核减卖淫人数并减轻刑期,彰显了其在二审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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