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骗取贷款罪员工从犯无获利缓刑案例|被动协助、无获利、认罪悔罪从轻缓刑

2026-06-06

案号:(2026)J刑初XX

当事人邓某,系A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普通内勤员工,主要负责公司文件整理、资料归档、报表填报、银行对接辅助工作,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日常工作勤恳、品行端正,是普通工薪阶层从业者,家中承担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系家庭核心经济支柱。

2023年,所在建筑公司为承接工程项目、垫付工程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需要向银行申请大额工程经营性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满足银行贷款审批要求,安排公司内勤邓某协助整理贷款申报资料,包括规整工程合同、优化项目报表、梳理经营流水等辅助性工作。邓某作为公司底层员工,完全遵从上级工作安排,被动参与贷款资料整理工作,无任何自主决策权限、无任何犯罪策划行为、无任何主导骗贷的主观意图。

在整个贷款办理、审批、放款、资金使用全流程中,贷款方案策划、资料造假决策、贷款额度申报、资金支配使用全部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独立完成。邓某仅从事基础性、辅助性的资料整理、排版、提交工作,全程未参与贷款决策、未接触贷款资金、未支配资金用途、未获取任何额外报酬与非法获利,纯粹属于职场履职行为。

贷款发放后,资金全部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工人工资发放、工程材料采购等真实经营开支,无任何非法用途。后期因甲方项目回款滞后、工程结算延迟、公司资金链紧张,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形成大额逾期。银行催收无果后,以公司骗取贷款涉嫌骗取贷款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协助整理资料的邓某列为共同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公诉机关指控邓某构成骗取贷款罪从犯,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邓某作为普通上班族,从未涉足刑事案件,一旦被判处实刑,不仅会丢失稳定工作、断送职业生涯,还会影响子女政审,对普通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家属极度担忧,第一时间委托专业骗取贷款罪辩护赵飞全律师团队介入一审辩护,全力争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二、辩护过程(附完整从犯缓刑辩护词)

赵飞全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后,精准研判案件核心:当事人属于典型职场被动从犯、无主观恶意、无犯罪获利、作用极其微小、初犯悔罪,具备全部从轻处罚情节,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团队确立“区分主从、弱化作用、凸显轻微、争取缓刑”的辩护思路。

律师团队多次会见邓某,核实其工作权限、履职细节、上下级管理关系,固定被动参与、无自主犯罪意识的核心事实;全面审阅卷宗,梳理资金流向、工作记录、劳动合同,佐证邓某无资金支配权、无非法获利、仅起辅助微小作用;引导当事人真诚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交悔过书;结合同类从犯缓刑判例,向法院提交专业辩护意见,全力争取从轻缓刑判决。

《邓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从犯从轻缓刑辩护词》

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司法政策,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某系从犯、初犯、主观恶性极低、无犯罪获利、社会危害性极小,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邓某在本案中属于次要、辅助从犯,犯罪作用极其微小,依法应当大幅从轻处罚。本案全部骗贷犯意发起、方案策划、资料造假决策、贷款资金支配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导完成。被告人邓某作为普通内勤员工,无经营决策权、无财务支配权、无贷款审批话语权,仅遵从上级工作安排,被动从事资料整理的基础性辅助工作,对整个骗贷行为的发生、推进、完成不起关键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地位极低、作用极小,属于典型从犯,依据刑法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被告人无任何主观犯罪故意,主观恶性近乎为零。被告人无金融、法律专业背景,对贷款资料规整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认知不足,主观上始终认为是常规职场工作,不存在主动策划骗贷、蓄意造假、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意图。全程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主动参与谋划、积极配合造假、追求犯罪结果,其行为属于履职盲从,并非主动犯罪,主观恶性显著轻微。

第三,被告人全程无任何非法获利,无犯罪牟利目的,社会危害性极低。本案涉案贷款资金全部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掌控使用,被告人邓某自始至终未接触、未占用、未挪用任何贷款资金,未领取任何额外报酬、提成、非法收益,全程零获利。金融犯罪的核心本质是破坏金融秩序、谋取非法利益,而被告人无任何牟利行为,未对金融秩序造成实质性破坏,社会危害性极其有限。

第四,被告人具备全部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一贯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坦白情节完整、稳定;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悔过,深刻认识到自身履职过错;家中有年迈老人与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赡养,系家庭主要经济支柱。综合全案情节,对其从宽处罚符合司法教育挽救原则。

第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契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金融司法审慎追责导向。当前司法机关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主犯与从犯、主动犯罪与被动履职、牟利犯罪与履职盲从,对于普通员工被动涉金融犯罪、无获利、无恶意、情节轻微的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优先适用轻刑、缓刑,杜绝过度打击、牵连无辜普通从业者与家庭。

综上,被告人邓某系轻微从犯、主观恶性小、无获利、无社会危害、具备全部从宽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恳请贵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邓某从轻判处缓刑。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充分采信赵飞全律师的辩护观点,综合考量邓某从犯地位、被动参与、无获利、初犯坦白、认罪悔罪、家庭困难等全部情节,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最终法院依据判决书,对被告人邓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当事人无需羁押服刑,成功保住工作、守住职业生涯,避免了家庭崩溃、子女受牵连的悲剧,实现了案件最优处理结果。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5年骗取贷款罪职场从犯被动涉案、零获利、轻刑缓刑的典型案例,清晰界定了普通企业员工涉骗取贷款罪的刑责边界与从宽处理标准,为同类职场涉案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司法实务中,大量公司文员、财务、内勤、行政等普通员工,因听从老板工作安排、辅助整理贷款资料,被一并追究骗取贷款罪共犯责任。很多当事人不清楚自身的从犯地位、不了解自身的从轻情节,盲目认罪,最终被判处实刑,毁掉个人前途与家庭。实际上,此类被动履职、无主观恶意、无获利、作用微小的职场从犯,司法机关普遍持宽容、审慎态度,具备极大的从轻、缓刑、免罚空间。

本案胜诉的核心,在于赵飞全律师团队深耕专业骗取贷款罪辩护,精准剥离主从犯责任,弱化当事人的犯罪作用,凸显情节轻微、无危害、无恶意的核心事实,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结果,最大限度降低了案件负面影响。

同时,本案再次印证司法规则:对于无预谋、无主导、无获利、被动履职的金融犯罪从犯,只要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均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普通职场人员遭遇此类案件,务必及时委托专业骗取贷款罪律师介入,通过专业辩护剥离重责、争取轻刑、保住自由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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