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作为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亲办案例,系统解析定罪量刑标准及核心辩护策略。
一、2026年新规:数额标准与量刑档次的明确化
根据《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行贿罪执行。根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数额巨大”起点为200万元。量刑分两档: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规特别采用了“参照”而非“按照”的表述,并规定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赵飞全律师指出,“参照”而非“按照”为新规留出了重要的辩护空间——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参照”与“综合考虑”的表述,避免机械套用公职犯罪标准导致量刑失衡,通过论证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争取突破参照标准的量刑。
二、从单位犯罪定性到缓刑的成功转化
2026年,赵飞全律师代理了一起典型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当事人贾某系某公司负责人,被指控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向合作方人员行贿890万元。侦查机关以个人犯罪定性移送审查起诉,按照个人犯罪量刑标准,890万元远超个人犯罪“数额巨大”的量刑范畴,贾某将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实刑风险,无任何缓刑可能-9。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资金流向、业务决策流程及利益归属等关键事实,精准论证案涉行贿行为系单位集体意志支配、所得利益完全归属于涉案单位,依法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赵律师多次与公诉人深入沟通、提交专业书面法律意见、阐述案件定性逻辑,最终成功推动公诉机关将案件定性由个人犯罪变更为单位犯罪,为争取轻缓量刑创造了决定性前提。
同时,赵律师逐笔核对资金流水、梳理业务合同及往来凭证,严格区分合法经营款项与案涉行贿款项,避免当事人因无关金额承担额外刑事责任-9。法院最终依法精准认定行贿金额为890万元。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并采纳了赵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对当事人作出了大幅度从轻处罚:贾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无需入狱服刑。
三、数额辩护与主体身份辩护的核心策略
在代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时,赵飞全律师总结出以下核心辩护策略:
第一,数额辩护——剔除不属于行贿款的金额。行贿数额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辩护律师应当逐笔审查资金流水,区分“行贿款”与“合法业务款项”“正常人情往来”。在贾某案中,赵律师正是通过逐笔核对,精准认定了行贿金额。在廖锐斌律师代理的邹某案中,辩护律师发现2021年2月之后所转账的金额发生于邹某调离原部门之后,邹某既无审批权限也未参与决策,不应计入其行贿数额,成功实现了数额核减。
第二,定性辩护——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单位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轻于自然人犯罪。如果行贿行为系单位集体意志支配、利益归单位所有,应当主张认定为单位犯罪。在贾某案中,正是通过成功将定性从个人犯罪变更为单位犯罪,为争取缓刑创造了决定性前提。
第三,主体身份辩护——行贿对象的身份认定。如果行贿对象系非国家工作人员,控方误指控为行贿罪的,需提供对方的身份证明、单位性质证明,证明其非国家工作人员,维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性,避免因主体认定错误被拔高至量刑更重的“行贿罪”。
四、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法定从宽条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中最具价值的从宽条款。
在邹某案中,辩护律师指出邹某在陆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作为证人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就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贿事实,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6。邹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行为,揭发了陆某的受贿行为,协助司法机关查明受贿人收受贿赂的事实,客观上为司法机关查明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6。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量刑辩护的综合策略
在量刑辩护中,赵飞全律师总结以下核心策略:第一,争取单位犯罪认定,大幅降低量刑档次;第二,积极退赃退赔,全额退缴行贿款项可减少基准刑20%-30%;第三,争取自首或“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认定,可减少基准刑30%-50%,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第四,论证系初犯、偶犯,可减少基准刑10%-20%;第五,论证因被索贿而行贿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可减少基准刑20%-40%;第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打破当地司法惯例。
六、结语
2026年新规的实施,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辩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系高级合伙人。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指控,特别是涉案金额处于临界点、行为性质存在争议的案件,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不起诉、缓刑或大幅减轻刑期的有力保障。赵飞全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辩护方面具有丰富实战经验,坚持“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的执业理念,注重证据审查、程序正义与类案研究。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